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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修宪扩大地方自主权_学术文章

 法国一直是一个中央集权单一制国家。1982年以来,法国进行了地方分权改革,将中央的权限向地方转移。这一改革给法国社会带来深刻变化。适应这一变化,法国在今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定义国家与领土单位关系的性质,宣称法国是一个“地方分权”的国家,进一步扩大了地方自主权。

 这次宪法修改,在法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上进行了重大调整,甚至对法国自大革命传承下来并以领土统一为中心建立的—行政体制的本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这次法国地方分权改革进行研究,对于我们整体把握新时期法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对法国宪法进行修改的《关于共和国地方分权化组织法》的第2003-276号宪法性法律,共计1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组织体制原则的补充完善、从属原则的确认、实验权、领土单位的财政自治以及平衡机制、地方直接民主的实现方式等。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权化”单一制的宪法确认

 修改后的宪法第一条即开明宗义地增加规定:共和国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因此修改后宪法第一条的规定:“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它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在宪法上给法国的国家政体作了总括规定,明确了法国是一个“分权单一制”国家。

 (二)从属原则作为确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在宪法中得到肯定

 修改后的法国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其层级能得以最好实施的全部权限,领土单位负责作出决定。”这一规定表明,能够在领土单位层面完成的事项,领土单位具有决定权。只有在领土单位的层面无法最优实现的事项,才涉及到国家的权力介入。这一规定被法国的法学界和界认为是“从属概念的宪法化”。

 法国宪法肯定了从属原则作为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理念上,已经转变了传统的“先中央后地方”的思维,而将地方置于中央之先,符合从属原则中“决策应尽可能由最接近老百姓人格者作出”的理念,“实质上就是用来维护较低层次政府机构权力的一种根本性原则。其目的是严格限制公共政策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公民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决策在最接近人民群众的下层机构作出,防止过度集权和滥用权力。”

 (三)宪法将禁止领土单位之间的监护关系,作为处理领土单位关系的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任何一个领土单位都不得对另一领土单位实施监护。”因此,各领土单位之间不存在相互的优越性,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基础是互相竞争与合作。这也区别于传统中央集权制下自上而下的领导与从属关系。

 (四)宪法进一步扩大地方自主权,充实地方自治

 首先,承认领土单位具有条例制定权。修改后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领土单位由选出的议会自主管理,并且,为行使其职权,其拥有条例制定权。”宪法则赋予了领土单位自主性条例制定权,使得领土单位的自治权限进一步扩展至中央政府传统保留领域,实际上是授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立法权。

 其次,承认领土单位的实验权。新增加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情况,当法律或者条例已有规定,领土单位或者其组合可以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为特定目的并在确定期限内,实验性地减损调整其权限行使的该立法性或者条例性条款,但涉及行使公共自由或者宪法所保障权利的实质条件的除外。”

 第三,明确规定了地方自治的财政保障——财政自治与平衡原则。修改后的宪法将领土单位的财政自治上升为宪法原则,分别规定:“领土单位享有可依法律规定条件自由支配的收入”。“对于每一类领土单位,税收收入和其他自有收入代表其全部收入的决定性的一部分。”

 以财政自治来保障领土单位自治权的行使,同时也必然带来不同领土单位之间不平等的加剧。法国宪法规定了平衡机制,以保障领土单位有足够的收入来完成其使命,并促进各领土单位之间的平等。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防止地区间不平等出现。

 (五)宪法进一步扩大地方民主,发展了参与式直接民主形式

 第一,构建了法国真正的地方公民投票。宪法规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属于领土单位权限范围的审议草案或者文件草案,在领土单位的提议下,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提交该领土单位内的选民决定。”在市镇一级征询居民意见在法国行政中已有实践,但是,这种居民意见只具有参考的效力,修改后的宪法将地方公民投票作为对地方事务进行决策的一种途径,而不仅仅只构成一种意见。

 第二,规定了公民的请求权。在肯定地方公民投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同时,宪法还承认了地方居民的请求权,规定“每一领土单位的选民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的方式,要求将属于领土单位权限的问题登记于审议大会议事日程的条件,由法律规定。”领土单位的选民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的方式,请求将与领土单位权限有关的事项登记在审议大会议事日程上。

 宪法修改引入了两种全新的直接民主形式:地方公民投票与请求权。地方公民投票以前只是建议性的,而今成为决定性的。而请求权则是在法国前所未闻的新鲜事物。如果说地方自治将决策贴近人民,则直接民主形式就是将决策权还原于人民。

 在法国这样一个传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实现地方分权并将之宪法化,其既是对传统的突破与挑战,同时也必然要保留传统的痕迹。正如法国学者所言,“这一次改革割断了法国模式的某些经典特征,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趋向于西班牙或者是意大利的大区主义者的逻辑,甚至是德国的联邦制。”

  中央党校政法部·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