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 根据129号文件第四、21条规定,对于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自作出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转移档案,致使 → 失业人员的档案中没有养老保险手续,能否接收其档案?_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