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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职工工资”和“职工工资”不是一回事_劳动保障常识

    日前本报刊发了“今年本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超两万”的报道。有读者来电询问,为何文中数字与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字不同?

    据北京市统计局人口与就业处处长刘建伟介绍,此次公布的是“在岗职工工资”,而劳动部门给出的则是“职工工资”,统计口径不同,统计结果也不同。

    据介绍,“职工工资”统计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情况,统计对象除在岗人员外,还包括人已离开岗位但劳动关系尚在单位的离休、退休、分流等人员。而“在岗职工工资”统计的是城镇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其统计对象既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又包括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本市,“职工工资”指标已沿用了数十年之久;而“在岗职工工资”则是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新确定的统计指标。由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离退休金及保险公司理赔时,常以“职工工资”作为参考,因而近年来,本市统计部门要同时统计“职工工资”与“在岗职工工资”。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职工工资”这一指标最终会退出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