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
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
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答复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其工龄津贴标准从地方起薪之月起,应按地方现行标准执行;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在执行《通知》第三条按国发〔1989〕52号文件套改企业工资时,其工龄津贴标准按地方现行标准计算。
二、对于1988年9月30日前批准转业而未离开部队,列入今年转业分配的干部,由于他们未参加1988年军队干部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套改办法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京人转(1989)第1号文件的规定,套入地方相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并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2号 一九九○年十一月七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
事院、国防大学部:
根据今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一九九○年转业干部的工资由军队发至九月底,从十月一日起由地方发给。鉴于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参加了普调一级工资,为保持一九九○年与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在工资政策上的连续性,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就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工资如何套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年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以本人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以及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的规定,套入地方相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从十月份起,由地方按上述规定发给工资。
二、今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批准转业的军官,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27号文件规定晋升军衔的,文职干部按照总部(1990)政干字第436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应根据调整后的军衔和职务工资档次(扣除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和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套改后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
三、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
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答复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其工龄津贴标准从地方起薪之月起,应按地方现行标准执行;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在执行《通知》第三条按国发〔1989〕52号文件套改企业工资时,其工龄津贴标准按地方现行标准计算。
二、对于1988年9月30日前批准转业而未离开部队,列入今年转业分配的干部,由于他们未参加1988年军队干部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套改办法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京人转(1989)第1号文件的规定,套入地方相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并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2号 一九九○年十一月七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
事院、国防大学部:
根据今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一九九○年转业干部的工资由军队发至九月底,从十月一日起由地方发给。鉴于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参加了普调一级工资,为保持一九九○年与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在工资政策上的连续性,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就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工资如何套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年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以本人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以及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的规定,套入地方相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从十月份起,由地方按上述规定发给工资。
二、今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批准转业的军官,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27号文件规定晋升军衔的,文职干部按照总部(1990)政干字第436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应根据调整后的军衔和职务工资档次(扣除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和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套改后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
三、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