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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招人务工 出事故责任难逃_劳动保障典型案例

  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委托唐先生替其招人务工,拆卸空调。不料,被招之人却因扶梯故障,从高空坠地造成重伤。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去已支付的现金、医疗费11000余元外,安装公司另赔偿伤者人民币78035.02元,唐先生因疏于管理,也被判赔偿15728.48元。

  今年10月5日,家住南汇区泥城镇的张先生受同镇的唐先生委托,到该空调设备安装公司的工地拆卸空调。不料,没干两天,就发生了意外,10月7日上午,张先生在登高施工中,因扶梯故障,不慎从高处坠地摔伤。

  在张先生治疗期间,安装公司为其代支了医疗费1093元,并通过唐先生给付了现金10000元。但对于张先生遭受的其余损失,安装公司和唐先生则相互推诿,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类费用129800余元。

  收到起诉状的安装公司和唐先生都颇感委屈。安装公司认为,其与唐先生之间是承包关系,所以应当由唐先生就工作中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自己只能承担道义上的补偿责任。此外,张先生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唐先生则认为,自己找张先生拆空调是受安装公司的委托,期间发生的事故应当由安装公司负责,自己在损害事件中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先生受安装公司的委托为其招人务工,现被招之人健康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安装公司赔偿。唐先生作为召集人,理该为委托人、被招之人负责,协助管理安全生产,但其疏于职责,因此对张先生的损失也应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