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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_法史学论文

 企业家凭借自己拥有的资产获得数十倍、数百倍于员工的收入,是分配正义的题中之意吗?两个同样是25岁的小伙子,只因一个是大学教授的儿子自小在良好的环境里受到良好,一个是环卫工人的儿子自小在贫苦的环境下初中毕业就参加工作了,因此相互间收入相差五倍,这一定就是不符合分配正义吗?月收入两千者,超出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10%;月入五万者,税率上升到40%;这样是公平还是不公平?一位农民,家中土地因为水利建设而被征走,所得的一万元补偿款三年后用完了,现在只好来到城市里沿街乞讨,他有没有权利向广大衣食无忧者索要基本生活费?

 正义就是博弈各方在某一博弈处境下达成的某种共识,不同的博弈处境下有着不同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就是社会规范。那么,在互利性博弈处境下,所有国民——公司老板、公司门卫、大学教授的子女、贫苦农民的子女、大鱼大肉吃腻了整天找粗粮吃的人、顿顿吃粗粮每月只能吃两次肉的人——应该在利益分配方面,建立什么样的共识?达成什么样的规范?形成什么样的正义观念?

 就语义的清晰度而言,“平等”这个语言符号含义比较清楚,它就是表示人与人之间在某一方面应该受到同样对待,所以只要说清楚究竟是在哪个方面平等,说话者的意图就可以得到明确表达和传递。但“正义”这个语言符号的含义就比较模糊。某种平等是正义的,但另一种平等反而可能不是正义的;民主作出的这种决策是正义的,但作出的另一种决策就可能不是正义的;伸张某种自由是正义的,但伸张另一种自由就可能是不正义的。“正义”这个词的这种模糊性是由它的含义的宽泛性导致的。既然一群人的正义观就是他们的共识、他们的规范,那么有多少种共识、多少种规范,就有多少种正义。由于“正义”这个词的含义如此宽泛而模糊,所以在围绕它进行讨论时,就要求发言者自己先明确说明“什么做法是正义的”,然后大家再讨论是不是各自也认为这种做法是正义的。

 在本文中我们说明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按贡献分配原则以及对它的矫正,社会调节性分配原则,按基本生活需要分配的原则。我们试图分析这三种原则背后所蕴涵的人际关系的含义。

 一、按贡献分配原则的伟大意义及其不完美性。

 互利性关系就是相互为对方提供对方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张三为李四提供了李四愿意接受的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张三就能够从李四那里获得更多更好的回报。一个产品供不应求的企业,哪个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更多更好,老板就要给这个工人更多的报酬。十个生产电视机的公司,哪一家生产的电视性价比最高,哪一家的销售利润就最大。在这样一种相互关系之下,每个人都会努力地去更多更好地生产创造别人所需要的产品服务,因为它和自己的收入成正比。所以,通过市场的自愿交换和契约原则,一个人所获得的、所分配到的收入,和她对别人的贡献成正比,这就是按贡献分配原则。在当今中国,大家之所以对某些国营企业的老总义愤填膺,是因为他们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濒临倒闭,而自己却捞得足足的;这正好是互利性关系的反面。大家对一些官员利用公款过着奢侈的生活十分不满,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他们的生活水平严重地不相称。大家对那些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高收入感到很不合理,是因为他们其实并没有什么过人的本领、并没有对社会作出什么突出的贡献,但却凭着行政力量拿着很高的收入。而对于联想的柳传志、海尔的张瑞敏、格力的董明珠、家袁隆平、足球明星郝海东等人的高收入并无多少反感,因为那是他们凭自己的本事,凭对社会作出的贡献换来的。

 按贡献分配原则是互利性社会最本质、最主要、运用最普遍的分配原则,它真正体现着一个社会体从争利性关系为主导进化到了以互利性关系为主导。而那些利用权力和行政力量来牟取高收入的行为,则是争利性关系的残留物,我们必须尽快清除那种行为。

 但是,“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或者说“按市场原则进行分配的原则”)仍然并非一个完美的分配原则,因为它有一个固有的内在矛盾,这个内在矛盾使得这一原则不可避免地有着一些缺陷。

 当我们说“原则”时,是指人与人的关系的规范。这里的“人”是指人的意志及其指挥下的各种活动。这就导致了两个本质特点。其一,互利性交换原则的一个本质功能是激励性。当张三给予了李四更多更好的产品时,李四愿意并同意给张三更多的报酬;李四的目的,是通过这一举动向张三表明:我喜欢你提供的产品,愿意用自己的钱向你换取,并希望你以后能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张三接受到李四的这一后,干劲倍增,就会更加努力地去生产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她在无数次这样的激励下,经过不懈的脑力和体力的努力,成为了一位亿万富婆。其二,应该把人的好胜心完全纳入对他人做贡献的轨道。每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和他人进行共同的社会生活时,他的自尊心、好胜心、对平等感的欲求、对自身优越感的追求,始终处在被激活的状态。他的这些欲念既可能使他感到兴奋、满足,也可能使他沮丧、气愤;这些欲念既是他生命的动力,也构成对他心灵的压力。一个纯粹的完美的互利性分配规范,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一个人尽力创造的被他人所需要的产品服务越多、越好、越便宜(或者说性价比越高),他的收入就越高,他就越被别人尊敬。他作为一个“人”,这种产品服务完全是他的体力和脑力的努力、智商和情商的付出,汇合而成的结晶;这些努力和付出都完全是在他的自由意志指挥、控制之下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即使财富高出别人百倍,别人也是服气的。这样,每个人的好胜心、自尊心,对他人的贡献,和谐的人际关系,三者同时得到了满足。

 “原则”处理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的意志、努力、付出、劳动,是人的活动。可是,人在现实中生产生活,是离不开物的。一个人要对他人做出贡献,不仅是要付出人的努力,而且必须要加上一定的物质资源。人要制造出汽车,不仅是要付出人的活动,还必须有资金、铁矿石、橡胶、场地等。完全有可能,一千人的a企业和一千人的b企业,虽然a付出的努力比b少,但因为拥有的物质资源比b好很多,所以造出的汽车比b的又多又好,对他人的贡献比b大。

 这就是我们说的矛盾之处。“原则”只能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但“贡献”并不只是人的产物,而是人和物结合的产物。因此,“原则”和“贡献”两者的内涵是有差异的。可是,我们又非要把它们统一在一起,要建立 “按贡献分配的原则”,这种统一就先天地具有了一种内在矛盾,一种内在不和谐。

 按照“按贡献分配的原则”,a企业的人就会比b企业的人收入高,可能a企业的人看到b企业的人起早贪黑、没日没夜地干,觉得好笑:你们再怎么干,收入也不会超过我们。本来,分配原则是应该有激励性的,但现在打了一个折扣,a企业人员的积极性不如b企业,他们感到上天很厚待他们,让他们有着雄厚的资金,而且企业的东大门就有着一座富铁矿,西大门又有着广阔的橡胶园,还用的着像b企业那样拼命吗?分配原则是应该让每个好胜的人都服气,现在a企业每人都有小汽车,在大门口扫地的清洁工也坐上了夏利;b企业的员工都只能骑自行车,只有几位公司领导才有小车,还都是夏利的。但b企业的人不可能服气:a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有资金有铁矿有橡胶园吗,如果我们有他们那样的条件,一定干得比他们还好。这种不服气会导致怨气,会或多或少地减低b的员工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a的合作性,损害他们间的互利性。

 因此,“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一个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分配原则。要让它变得完美理想纯粹,就必须把“物”的一面去掉。

 我们可以去试图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为此可以有两种做法。其一,把所有物质资源归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现在谁都知道,这不是一个好办法。一个人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必须和一定的物资资源进行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结合,才能做出有效率的贡献。在分配中只考虑一个人脑力体力的付出,不考虑这种付出和某一特定的物资资源的结合情况,这在现实中是极难操作的。经济试图这样做,结果使得社会生产的效率效益很差。所以必须把全部物资资源分别划给具体的人,让个人和某一物资资源进行特定的结合,才能产生效率效益。这是物质生产的本性所决定的。其二,如果是非要划给各个具体的人,那么应该在一开始对每个人平均分给物资资源。可是,这很难办到。也许资金可以平均分配,但极为大量的实物性资本如何平分?如果非要平分,那不是要进行成本巨大的评估和全民平分工作?再者,土地如何平分?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又如何平分?矿产如何平分?含量不同的矿产又如何平分?水利资源如何平分?风力资源、林业资源、渔业资源、牧业资源、旅游资源,······,如何平分?退一万步说,即使所有这些都能平分,那么也只在最开始的一秒钟是平均状态;到了第二秒,资源占有的情况就不是平均的了。

 所以说,虽然“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一个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分配原则,但我们从现实出发,仍然必须使用它。当现实和理想发生冲突时,我们的态度应该是:立足现实;同时,努力地使现实尽量接近理想。我们必须承认、接受各种物资资源在各人之间的不同的配给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做出一定的匡正,使得我们能在分配原则上接近理想一些。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那样虽然在分配上实现了完全正义,但却令我们的生活受到了更大损害;我们只能把 “物”的一面部分地去掉,这虽然不能在分配上完全地实现正义,但从现实性出发作综合考虑,是最优的选择。

 这就是说,在按照贡献分配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将物资资源这一因素排除出去。物资资源包括资本、土地、各种自然资源;进而言之,由于这里的“物”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的主观意志及其指挥下的活动而言的,而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和天赋则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及其活动之外的,所以我们也可以将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和天赋也视作一种“物”。

 那么,如何进行这种部分的排除呢?

 二、在资本方面,如何匡正“按贡献分配原则”,如何匡正“剥削”。

 让我们先谈资本。

 当私营企业家(或者叫资本家)和雇员进行工资待遇的讨价还价的谈判博弈时,

 一方面,双方都有各自的“人的”能量,也就是脑力体力、智商情商。资本家能够进行管理决策方面的活动,员工能进行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工作。他们各自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这种“人的”能量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进行相互间的讨价还价。假设总的劳动力有一百万人,其中二十万人有企业家的那种管理决策能力,八十万人只有员工的能力,那么也许企业家的收入会是员工的四倍。

 可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家之所以又称为资本家,是因为他们拥有资本。资本和上述“人的”能量一样,对于工商业同样是不可或缺极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而尤其在经济发展初期,它更是最为紧俏的生产要素。即使这一百万人拥有各种管理、决策以及生产、技术、销售等等“人的”能量,没有资本,一切都是白搭。这时,如果在这一百万无产者中突然有五十个人从海外的亲戚那里各自获得了一百万美金的财产,然后一人开了一家公司,那一百万人就会蜂拥扑向这五十间公司。那五十个幸运儿每天工作8小时,他们所有的雇员也是每天8小时。可能资本家更加对公司尽心尽力、更加绞尽脑汁、劳动复杂程度更高,可最多也就比员工在“人的”能量上多付出十倍。但因为他们拥有了资本这种“物”的要素,这种十分稀缺的生产资源,所以在工资待遇的谈判上,这五十个幸运儿坚持要拿员工工资的一百倍,员工平均月工资800元人民币,老板80000元。哪个员工不愿意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反正公司大门外面劳动力多的是,还怕没有人来干吗?员工们对这种博弈态势看的也很清楚,他们遵从自愿契约的原则,接受了收入相差百倍的现实。

 我们通常把这种分配态势称作“剥削”(exploitation)。

 这样的分配原则不仅是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而且可以说是非常不完美、非常不理想、非常不纯粹的,是不好的,是令人义愤的。前面我们说“贡献”和“原则”有着内在矛盾,那是一种“人与物的结合”和“人”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家对员工的“剥削”这里得到了鲜明体现。一位企业家如果有着过人的市场眼光、非凡的决策能力、高超的管理水平,领导公司从十万元起家,历时二十年发展为资产过亿的大公司,那么真的拿员工收入的一百倍,员工也会服气。可是一位资质平平的人,仅仅因为拥有了巨额资产,就拿员工收入的一百倍,自然让人不服。

 这种状况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可是,我们对此应该采取什么态度、什么做法、什么对策呢?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生产的本质特性要求我们必须将人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和一定的物资资源进行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结合;不进行这样的结合,生产就将是低效率、低效益的。资本是宝贵的生产要素,如果不明确资本收益的分配,就会造成大家对这一宝贵要素的不负责任的使用、低效率效益的使用,在使用时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结果只能是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无好处。因此,如果那一百万人团结起来,剥夺了那五十个资本家的财产,下一步怎么办呢?前面说过,由一百万人共有或者平分给一百万人都不是办法,那么,分给最有管理决策能力的人?如何确定谁最有管理决策能力呢?给了这样的人以后,他不是又会直接利用对资本的占有而获益吗?无论如何,要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效益,要发展经济,要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就必须起码把大部分资金分别划归到具体特定的个人,把这些资金和他们各自捆绑在一起,让他们自己享受资金使用成功带来的受益,自己承担资金使用失败带来的损失。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对属于自己的资金尽心尽力、殚精竭虑、呕心沥血,才会把自己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和自己名下的资金做最紧密的结合,每花一分钱,都要再三考虑、反复斟酌,而决不会拍拍脑袋就草率地做出决策。这样,每一分钱的资金,都得到了仔细慎重的生产性使用,都发挥了尽可能大的效率效益,都对他人和社会发挥了尽可能大的效用,同时又给资产所有者本人带来收益,这不正是互利性关系的体现吗?这不是看起来很美吗?欧美等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他们的生活水平之所以能达到较高水平,马克思之所以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本主义在短短一两百年时间内创造了相当于以前几千年的物质财富,都和这样的对资金所有的制度安排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我们需要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资本的结合,我们承认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和私人资本(比如上述那五十个人)。我们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制度安排,要做这样的承认和保护,固然是为了财产所有者本人的利益,但更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因为当资本所有者有了充分的积极性对其资本进行有效的生产性使用,有利于其他人的利益。

 所以,虽然“剥削”很不完美、很不理想、很不纯粹,令我们不易接受乃至很难接受;可我们必须从生产的现实和人性的现实出发,权衡利弊,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它。然后,对它采取一些匡正性措施。

 匡正性措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资本的来源。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完全是他通过卓有成效的脑力体力劳动获取,并通过节俭积累而成,则是最接近“正义”的。因为在这时,资本这种“物”是通过他以前“人的”能量获得的;而且他还牺牲了自己暂时的享受,以积聚资本投入再生产。所以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七章第一节第六小节“洛克的获取理论”中说,财产私有的好处是:财产私有制通过市场竞争,可以把资源更多地集中到能有效率效益地使用财产的人手中,使得财产所有者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并激励他们避免浪费。(nozick,1974)

 如果要将某一件原来共有的财产划归个人,则按照以前各人对这一共有财产的贡献情况进行分配。比如,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越长者分得的财产越多。这样,能使资金这种“物”的分配尽量和每个人“人的”能量的付出成正比。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平分”式方法获得,则也是较为接近正义的。我们前面说完全平分不可能,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可以“平分”的。比如把一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平分给所有员工,一个村子的卖地所得平分给村民。这种“平分”方式能将“物”所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有效的降低。今天当我们把一些国有财产转为国民个人所有时,使用“平分法”可以说是最公平的,因为这样做符合我们对“公有财产”的法理定义。

 一个资本家的资本是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获取的,然后他尽心尽力地进行管理决策工作,逐渐把企业做大。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他仍然有着利用对资本的占有获得利润的较大份额的一面,有着“剥削”的一面,但他的行为相对容易地被社会所接受。对于以上三种方式,社会也不必再作匡正。也许社会还应该在资本的原初划分上推广这三种方式。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本,是通过继承而来,这就完全有可能,虽然他本人资质平平,但只因为继承了大量遗产就可以投资办厂,就可以获得较高收入。也就是说,他可以单单凭借比别人拥有较多的“物”就可以获得比别人高的收入。对此,社会可以通过遗产税进行调节,调节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物”的不同占有情况对各人收入状况的影响。当然这种调节不能很大,否则会较大地降低人们精心使用资金的积极性:既然我死后财产大都要上交国家,现在我也没必要那么尽力地赚钱和积累。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掠夺、强占、欺骗等方式获得的,则明显不正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种方式进行了强烈谴责。这种谴责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会失去其正义的光芒。在“所谓原始积累”这一著名篇章中,马克思列举了大量事实,说明那些第一批资本家在进行资本积累时,是如何地坏事做尽、恶事做绝。最著名的当然是圈地运动。在圈地运动之前,英国农民们还能使用公地,使用一些草地,还有一小块自己的土地。但圈地运动使他们丧失了这一切,而地主贵族则占有了大量土地。关键在于,这种占有完全是通过权力、暴力实现的,是强占和掠夺,是典型的争利性行为,恰恰是互利性行为的对立面。事实上,正如约翰· 罗莫所说,在西方近代之初,土地迅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而这通常都是通过暴力强占和权力的掠夺而形成的。马克思还例举了原始积累中其他的一些罪恶行径:资本家们发起殖民掠夺和垄断性的殖民贸易,极力搜刮殖民地的财富;资本家和政府勾结,垄断性地购买政府发行的回报丰厚的国债,而政府则用向全体国民征收的赋税进行偿还;大量使用童工生产,进行奴隶贸易,等等。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而来,同样是不正义的。这也是当今中国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对于以上两种方式,社会当然应该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制裁和处罚,而不能承认由此而得来的资本的合法性。我们需要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资本的结合,我们承认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分工协作的互利性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但我们决不能允许掠夺、强占、欺骗,允许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对以前发生的这些行为我们要追究,对现在发生的更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厉惩处。我们不能因为可能有很多财产是通过这些不道德行为获取的,所以就不愿一般性地宣布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也不能因为一般性地宣布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就放弃了对以前发生的这些不道德行为的追究。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资本的收益。

 产权由各个个人所有是市场经济正常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对资本的所有进行分配方面的匡正,就不能在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之内进行。必须另外想办法。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工会。工会完全是工人自己的组织,目的是保护和扩展雇员的权益。当劳资双方就雇员工资待遇进行谈判时,握有“资本”这种生产必需的紧俏资源是资方的王牌,而拥有工会这种组织性力量则是雇员们手中的王牌。雇员们如果一个个地去和握有大量资本的企业家谈判,大都处于劣势;可是如果雇员们能紧密团结起来,同声气、共进退,资方就一定要忌惮三分。这样雇员们就可以获得较好的工资待遇、劳动福利、工作条件等等。另外,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维护雇员权益的法律,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雇员们的权益,降低资本家通过对资本的占有而获取利益的程度。

 更重要的,国家通过实施累进税率,通过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来对按市场原则分配的方式进行一定的匡正。

 三、在其他方面,如何匡正“按贡献分配原则”

 第一,在人的家庭背景方面。

 人要做出对他人、对社会的贡献,除了付出努力之外,她的能力也很重要。一个不懂计算机的人在电脑旁忙一天,也做不出一点贡献。能力是指一个人的知识、技能,而这些是需要学习和培养的。这里就有了差别。两个人分别出身于不同的家庭,在和少儿时期,在他们还没有能力、没有意识为社会做贡献以获得较高收入的时候,他们受到了不同的家庭待遇。张三的父母因为收入较高,所以花钱让他读贵族小学、重点中学,虽然考取的大学只是三流,但本科毕业后就出钱让他到英国读工商硕士,回国后在一间很好的公司谋得了一个很好的职位。李四的父母因为收入很低,而且他的哥哥已经在读大学,家里正举债度日,所以李四初中一毕业,父母就不再供他读书了。李四由此严重缺乏为社会做贡献的能力,只能在张三的公司做清洁工。相对于他们俩的主观意志而言,他俩所处的不同家庭就是外在的“物”。即使他俩为社会做贡献的主观意愿的强烈程度是相同的,但因为所处家庭这种“物”的先天性不同,他俩对社会的贡献就有了很大不同,两人所分配到的收入也就有了很大不同。所以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第二节“正义的主题”中说:任何社会都包含了不同的社会位置,每个成员在一出生时就落到了某一位置上(根据其父母是谁),因此每个成员在起点上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是源自他们的才能不同、贡献不同,它是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客观存在。这是正义原则要解决的首要问题(rawls,1971)。

 李四会对张三比自己优越得多的生活状况心服口服吗?我看未必。但是,我们又无法消除家庭差别,消除不同家庭对孩子状况和能力培养的影响;为了大家能很好地合作,我们必须接受家庭差别这一社会安排,否则社会连正常运转都不可能,谈何合作?但是家庭差别又的确会造成人际关系的某种紧张,这种紧张对人们的相互合作同样也是一种不大不小的负面因素。在这样的两难处境中,我们的对策也仍然只能是:承认家庭差别,但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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