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科学评估报告昭雪四年沉冤_刑事诉讼资讯
近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据一份评估报告,再审改判了一宗有罪刑事判决,当庭宣告两被告人无罪。
这是一起无证采伐林木的一般违法行为,但因对林木材积估算错误而造成了冤案。这起案件自今年4月立案侦查,今年11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今年7月作出再审有罪判决, 今年6月再次再审作出无罪判决,历经4年3次判决2次再审,最终凭借一份评估报告,终于沉冤得雪。
原审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分别是龙山县林业局退休干部和该县干溪乡耳洞村支部书记。2000年10月,两人在没有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该村一株百年古柏大树砍倒,并进行加工出卖,获利450元。举报人称被砍伐树木的活立木材积达31.1立方米。后经该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核算,该柏树活立木材积为13.6 立方米。当地公安部门于今年4月将聂敬安、向顺富以涉嫌滥伐林木罪逮捕。
同年10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今年11月作出判决,认定向顺富、聂敬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向顺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聂敬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1月,向顺富、聂敬安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为由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经再审,撤销了原判第一项,改判向顺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维持对聂敬安的定罪及量刑部分。
2004 年11月,两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诉,提出原审及再审中认定被砍伐的柏树材积计算有误,并提交了湘西自治州林业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报告》一份,证明被砍伐的柏树的伐倒木材积为4.98—6.5立方米,要求判决两被告人无罪。法院因被告提供了新证据,有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便于 今年1月再次裁定再审。
在再审中,公诉机关提出两被告人提交的《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报告》是两被告人自行请求州林勘院出具的,按证据制度还可再次进行勘测评估。法院于是委托湘西自治州林业勘测设计院再次估算该株柏树的立木材积。州林业勘测设计院认定该柏树的伐倒木材积为 4.98—6.5立方米,并对该株柏树的伐倒木材积的计算及其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且出具了《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分析及评价报告》一份。该报告对原审中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根据检测记录出具的该株柏树的活立木材积及计算方式的说明中所采用数据的不合理性及不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确定该株柏木年龄为140—145年,但因该株柏木髓心已被蚂蚁蛀空,推算该株柏木主干胸径在79.31—80.55cm之间,确定其树高在16.7— 20.5m之间,计算出该柏木的材积在4.8—6.23立方米之间。林勘院报告中采用孔兹干曲线式推导公式推算其胸径的合理区间,采用《湖南省森林资源调查常用树表》所使用的立木材积模型计算该株的立木蓄积区间,该公式所用参数在湖南省内普遍适用,计算精度较高。此报告计算的伐倒木材积与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提交的《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报告》中的伐倒木材积的计算结果相一致。州林勘院还出具了证明,证实《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分析及评价报告》中的伐倒木材积即为立木材积。公诉机关虽对林勘院的报告有异议,但没有提出重新进行勘测和估算。
今年6月,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且又超出采伐作业许可范围砍伐了一株百年柏树,属滥伐林木行为。但公诉机关提供的县林业局报告认为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砍伐的柏木材积为13.579立方米,所采用的胸径取值不合理,缺乏科学性,所计算出来的柏树立木材积偏大,与客观事实存在的差距较大,对此报告法院不予采信。州林勘院的《估算分析及评价报告》认为该株柏树的立木材积在4.98—6.5立方米之间,其所采用的数据及计算方法较为科学合理,较县林业局报告更符合自然客观事实,此报告来源真实、合法;内容、合理,更具有说服力,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为起点。两被告人的行为虽系滥伐林木,但滥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不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 )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一审和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无罪。
彭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