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运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典判例
被告人:曾运光,又名曾运江,男,26,福建省建宁县人,农民,住建宁县伊家乡兰溪村。1995年11月15日被逮捕。
199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曾运光先后两次从江西省广昌县以每枚0.7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购买八号工业纸雷管合计1520枚,尔后,分别以每枚1.2元至1.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伊家乡兰溪村、沙洲村的村民。购买雷管的村民达20余人,被告人曾运光从中获利1000余元。案发后,除已被村民建房、铺路使用掉的外,公安机关从村民手中追回雷管1205枚。
建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运光以营利为目的,私自非法买卖八号工业纸雷管,数量达1520枚,非法获利1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予处罚。1996年6月18日,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运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曾运光未提出上诉。
199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曾运光先后两次从江西省广昌县以每枚0.7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购买八号工业纸雷管合计1520枚,尔后,分别以每枚1.2元至1.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伊家乡兰溪村、沙洲村的村民。购买雷管的村民达20余人,被告人曾运光从中获利1000余元。案发后,除已被村民建房、铺路使用掉的外,公安机关从村民手中追回雷管1205枚。
建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运光以营利为目的,私自非法买卖八号工业纸雷管,数量达1520枚,非法获利1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予处罚。1996年6月18日,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运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曾运光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