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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婚内盗窃案”庭审解谜_侵犯财产罪资讯

  娇小的扬中女子杜庆芳对富有的“花心”丈夫沙家友下了一次狠手:有预谋地将家中的保险柜和公婆家的保险柜“洗劫一空”,收去的财物价值不下上千万元。据她说是想教训一下沙家友和力保今后离婚时不使自己吃哑巴亏,但她没有想到自己的“维权之举”却在事发一年四个月之后,被丈夫的哥哥告到了警方,案由成了盗窃,保险柜的所有人也变成了自己的夫兄,那可是有着天壤之别,杜庆芳被刑拘、被逮捕、被公诉、被庭审,随着司法程序的步步升级,当地人对她命运的关心程度也在不断上升。4月18日,人们终于等来了扬中市人民法院对其的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天,本报记者目睹了当地警方的“倾巢”而出,全过程旁听了从上午8:30分到深夜12:00近15个小时的马拉松式的庭审,充分注意到了公诉人的公诉理由,详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相关陈述,对案件的整个脉络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在本报4月8日头版已作详细披露的基础上,将庭审情况实录如下,让读者作出自己的评判。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杜庆芳到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11组公婆家中,以请公婆沙圣春夫妇调解其夫妻矛盾为名,将沙夫妇及家中保姆骗至其娘家,后又借口手机遗忘在沙夫妇家中,从而骗取了沙圣春家中钥匙。尔后,被告人杜庆芳与其事先联络好的镇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术员梅某等人,再次赶到公婆家,将存放于沙圣春房内属沙家驹所有的保险柜打开,窃取了户名为“高刚”的150万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份;户名为“陈永发”、“王永”的人民币活期存折各一份、“高远”已到期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一张,计29万余元;户名为“田玉华”、“陶丹平”的美元存单5张计46万余美元,还有金戒指1枚、金坠子1只、金项链1根、金手链、金颈链各1根,价值人民币25932元。以上窃取钱物共折合人民币近490万元。被告人杜庆芳先后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从上述存单中提取人民币100余万元及美金3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杜庆芳退还存款余额为76万元人民币存折1份及面额为98000美元存单1张,被告人杜庆芳之兄代为退出的人民币74万元杜庆芳案被司法介入后,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此前媒体披露的情况大体一致:杜庆芳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扬中市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沙家友为扬中市长江电器集团跑供销的业务员,两人婚前均为离异,于1992年结婚,并育有一子。起初,夫妻间的感情尚可,随着沙家友事业上的“蒸蒸日上”,两人的感情每况愈下。1995年初,杜庆芳怀疑常驻天津从事销售业务的丈夫在当地有了“第三者”,为了挽救这一濒临破裂的家庭,杜苦苦相劝,希望丈夫能够回心转意,然而一切努力都是白费。沙家友执意要和杜庆芳离婚,并发展到了在2000年10月殴打杜,想用10万元了断这桩婚姻。期间,杜发现丈夫沙家友在不断地转移扬中和天津的房地产及巨额存款,为了保障自己在离婚中应有的合法财产权,颇有心计的杜庆芳趁丈夫不备配制了丈夫保险柜的钥匙,并从丈夫的日记本上抄下了保险柜的密码。之后,杜趁丈夫外出时打开保险柜,翻看了保险柜里的财物和丈夫记录的存款清单,随即恢复原样。

  法庭上,杜庆芳对公诉人指控其在2000年10月15日实施的“有预谋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的巨额财产“供认不讳”。她坦率地承认,自己事先约好了开保险柜的技术员,然后将公婆“骗”到了自己娘家,最后编了个拿到钥匙来实施自己的“预谋”。但是,她在法庭上多次强调,她是亲自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落款签名到银行去将一张张存款存单兑现的。世上有哪一个盗窃犯会把自己获取“赃款”的真情实景毫无遮盖地暴露于天下呢?她认为自己“窃”取的所有财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发后,江苏的舆论也围绕着“婚内盗窃”是否构成犯罪纷纷发表观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偷拿自己家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江苏省有关妇女权益保护部门也表示了对杜庆芳的同情和对此案的关注。一些妇女问题专家坦言,夫妻一旦出现婚变,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作出的过激行为是情有可原的。

  公众的评判必然会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对社会上沸沸扬扬的“婚内盗窃”的议论,检方的态度是指控的盗窃不涉及他们夫妻的婚内共同财产,所以法庭上宣读的起诉书,剔除了杜庆芳在自己家保险柜中所取走的财物部分,只认定杜“盗窃”了其公婆家保险柜中的财物,因为公诉方从掌握的证据材料来断定,这一保险柜是沙家驹的而非沙家友,因此可以排除杜庆芳是婚内“盗窃”。那么兄弟俩谁是乡下那只保险柜的真正主人便成了此案的焦点。

  沙圣春老夫妇一共有5个子女,沙家驹排行老四,沙家友为最小,他们两兄弟从事的是同一种生意,即主要是承接桥架电气的销售生意,应该说生意上哥哥起步早于弟弟,而弟弟的后劲足于哥哥。由于兄弟俩生意上的互通有无,加上存款都喜欢使用假名,使此案在性质认定上变得扑朔迷离,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也变得大相径庭。

  法庭将此案的关注焦点集中到了存放在沙圣春乡下老家的保险柜究竟是沙家驹的还是沙家友的这个问题上。

  法庭上,公诉方首先宣读了沙家友等7名证人的证言证词,其中5人系沙氏家族成员,证实该保险柜系沙家驹所有。

  接着公诉方出示了汇票、背书、进账单、存款凭条等书证,证实了被害人沙家驹从天津石化公司带回150万元货款,背书后存入农行商业大楼分理处的事实。出示了1999年10月沙家驹在南京存美元时所填写的存款凭条等相关书证。公诉方还宣读了沙家友等10名证人的证词,证实38万美元的由来及其属于被害人沙家驹所有的事实。

  辩护方对公诉方提供给法庭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予以了全面否定并指出,这是一起由沙氏兄弟合谋串通、人为制造的一场闹剧。

  为证明乡下的保险柜主人也是沙家友,辩护人和被告人从各个角度予以了论证:

  1,沙家友从商后,其资产的进出、现金的流向都有自己亲手记载的流水账和存款明细来反映。而杜庆芳从两个保险柜中所拿的不管是人民币存折、存单,还是美元存单,除化名高刚的150万人民币存单在沙家友的流水账中没有反映外,其余的均在账中作了对应的记录。

  2,沙氏兄弟做生意历来是各收各的钱,沙家驹欠沙家友的分红519万元的结账欠条也是由杜庆芳在乡下保险柜中取出的,天底下还有这等怪事,沙家驹欠别人的欠条怎么会存放在自己的保险柜中呢?

  3,如果将保险柜里的财产都说成是沙家驹的,那么沙家友清单上所拥有的约3000万元家产又在哪里?他岂不成了“穷光蛋”?事实上,2000年10月15日事发后,就46.4万美元存款,沙家驹在其控告笔录中称“我也立即与南京建行城中支行进行联系,对方称要为储户保密,查询要司法机关来查”,显然,沙家驹不是46.4万美元的储户。否则,他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对该行说,我就是储户,对方也不会以“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他的查询请求。

  4,事发后,沙家友多次与杜庆芳家人谈判,为此还开了几次家庭协调会,这期间,沙家友从未提及保险柜和其中的钱物与沙家驹有什么关系。为此辩护人要求法庭允许证人孙某当庭作证。孙某出庭证实了这一节。

  被告人杜庆芳自行辩解道:2000年10月15日事发后,沙家友就立即与扬中各存款银行交涉、挂失,同时用夫妻和好的谎言将我骗回家中,以做生意要用钱,假名存单、大额现金不安全等理由一次次从我手中将所有的存单、存折,资料以及从银行取出的现金骗走,信誓旦旦地讲要放到保险柜中夫妻共同保管,从没提过这钱有沙家驹的份,否则,除非我头脑不正常,才会明知是犯罪,却偏要拿着沙家驹的钱不还,等着他告我,等着坐牢,而发痴把上千万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统统交给沙家友。

  闭庭后一个月,5月21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庆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庆芳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杜庆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且所窃财产非属被害人沙家驹所有,而属被告人杜庆芳与其夫沙家友夫妻共同财产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庆芳归案后退还存款余额为76万元人民币存折一份,被告人杜庆芳之兄代为退出人民币74万元,被告人杜庆芳亦曾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庆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杜庆芳对尚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3299817.86元,予以退赔,发还给被害人沙家驹。

  判决后,被告人当即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随着一审判决的下达,本案虽然有了一个初步的结论,但据记者观察,仍有几个谜团虽经庭审而并未解开———谜团之一:杜庆芳案事发时间为2000年10月15日,其丈夫沙家友之兄沙家驹向当地警方的报案时间为今年2月21日,一星期后,杜因涉嫌盗窃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由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科于今年7月26日和9月26日两次退回扬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最后,检察院于今年12月11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又先后于今年1月20日和3月25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得到了法院的同意。

  作为一起刑案,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报案时间拖了将近一年半,羁押时间长达一年零三个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又经过了多次上上下下的反复,临上法庭,又两次匆匆建议延期审理,如此反反复复的折腾,此案在法律上果真有如此难度?

  谜团之二:沙家驹的报案笔录发人深省,当接待他的办案人员问及为何一年半前不报案的问题时,沙家驹说“因我们家庭成员考虑到沙家友家庭的实际情况,另外还有一个小孩,希望她能悔过自新,将偷的钱退出来,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没想到她不仅不悔过,甚至变本加厉,闹到长江集团要与沙家友离婚,并要查沙家友的账,所以我们迫于无奈,今天来你们这儿报案。”

  庭审中,沙家友作为重要证人始终没有出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宣读的沙家友证词,在内容上与沙家驹的控告笔录存在很大的出入,而且沙家友今年2月21日上午9时左右所作的证词笔录,几乎与沙家驹的第一次控告笔录形成于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刚受理沙家驹的报案、尚未正式立案时,便对该案进行了侦查,开始对沙家友作了调查,制作了沙家友的陈述笔录。

  谜团之三:记者手头有两份检察院的起诉书,第一份形成于今年12月10日,第二份落款的时间为今年4月1日,很显然,检察院出于慎重的考虑,在临上法庭前,又字斟句酌推敲出了第二份。

  记者注意到检察机关前后两份起诉书的相异之处:第一份起诉书不但认定了杜庆芳行为的起因是“怀疑其丈夫沙家友转移财产”,而且它认定了杜庆芳所“窃取”的所有财物中,除了假名高刚为户头的150万元活期人民币存折和2.59万元金器不在沙家友存款详细的流水账清单的记载中外,其余财产均在沙家友的存款清单中作了记录。第二份起诉书则对杜庆芳的行为起因作了回避,又对杜庆芳所“窃取”的财物与其夫沙家友的个人存款记录清单的对应关系只字不提。不知检方出于何种考虑修改了起诉书。

  以上三点可算是本案尚未解开的奇异之谜,但愿读者朋友能在本案终审结束之时,看到这些谜团的纷纷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