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保管病历_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患者复印病历的权利_医疗纠纷常识 → 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_医疗纠纷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