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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保管病历_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