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处理_医疗纠纷常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_医疗纠纷常识 → 什么叫医疗事故?_医疗纠纷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