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_婚姻家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民(82)第103号函收悉。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这类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涉外案件立案并按照我院(80)法民字第6号批复办理。 ← 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_婚 → 我有一个简单的问题一直搞不明白,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