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_婚姻家庭常用法规 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80〕第11号请示报告收阅。关于我国男公民郭淡清申请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征求女方意见后再作处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理睬,男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由申请人所在地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由男方直接寄给女方。 ←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_婚姻家庭常用法规 → 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_婚姻家庭常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