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离婚问题的批复_婚姻家庭常用 河南省司法厅:你厅(56)司管字第003号函悉。关于归国华侨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的离婚问题,经与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后,我院认为:我国与泰国既未建立邦交,而依沙颂曾日来既与王伟钦数年不曾通讯,法院可通过华侨事务委员会转请北京华侨联谊会去函女方征求意见,男方亦可同时致函女方征求意见,若过一定时期,仍不见函复时,法院可考虑判决。 ← 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_婚姻 → 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指示_婚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