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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_法规制度

    现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自1 9 9 6 年6 月1 日起施行。1 9 8 9 年6 月5 日发布的国家委员会第2 号令《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主任朱开轩,1996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园同时为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的安全。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地锻炼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园的

    第二十一条  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内容,并渗透于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活动应是有目的、有引导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目的,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进行全面发展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