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_八年级政治教案
- 公民的含义。
- 人身权利包括的具体内容。
- 我国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专门法律的名称。
- 列举实例表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 列举实例表明,法律严惩拐卖、残害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
- 认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情,增强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的意识。
- 认识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多做有益于老年人、残疾人的实事。
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框题内容。教学难点 |
- 公民权利的含义。
- 隐私权。
课时安排 4课时。第一课时导入新课通过上册课本的学习,同学们着生认识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从这节课开始我们接着学习下册教材。下册教材讲述的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即集中介绍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中,人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权利。所以,我们先来学习“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首先,请同学们粗读本课的课题、框题、目题并写出本课的知识框架结构。 (教师将知识结构表投影,并概述本课主要内容,强生对本课知识结构的了解。) |
提问;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回答,教师归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中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
-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 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何谓公民?何谓中国公民? |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之所以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政党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才可能参加国家管理,享有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可见,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 提问;我国有哪些法律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回答六部法律的名称)这些法律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制止侵犯此项权利的违法犯罪都做了具体规定,集中起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
(阅读回答)我国的哪些法律以及这些法律是如何规定此项权利的? (概括)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概括其内容有二:其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其他公民有权制止侵害行为。其二,对伤害程度的两方面规定。举例:1993年8月27日,年仅九岁的延安小姑娘曹娜在郊外玩耍时不慎碰到一个土堆上方的一万伏高压电线,恰巧有人路过此地,及时切断了电源,将她救下送往医院。但她的双臂已被电流烧残,全身60%以上三度烧伤。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市内高压电线距地面至少应在10米以上,郊区人口少活动较少的地方至少也应在5米以上,而出事地点挖去堆在地面的浮土,高压线距地面也不过3.3米.按规定,高压线的用电单位要经常对线路进行检查以消除隐患.但该线路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在明知线路有危险的情况下,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经过5年艰苦的司法审理,1998年7月17日,延安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产权人及相关责任者共赔偿曹娜各种费用59.1145万元.3.公民的身体不受排法搜查和侵害(板书)(引导阅读第4页第3段思考)在我国,哪种职业的人,在哪种情况下,经过哪种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和检查?(回答,教师归纳。) |
举例: 脱剩三角裤,才能证清白 深圳消费者夏某和妻子到“曼哈顿”国际服装城购物,经过出口处防盗门时,防盗器骤响,工作人员当即把他拦住。夏某虽多次声明未拿任何物品,仍被迫脱下t恤衫,赤膊向工作人员证明其清白,引来数百人围观。最后,夏某被带去搜身,脱得只剩下一条三角裤,经查证确实未拿商场任何东西,才获准离店。提问:商场怀疑顾客偷拿货品时,有无权利对顾客进行搜查?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商场自身的合法权利?(回答,教师归纳。)超市商品被盗一直是困扰经营者的问题,与之伴随的是层出不穷的私自搜查可疑消费者的事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1)完善超市的监管系统,凭确凿证据而非怀疑或想象制止偷盗现象:(2)采用委婉的方式,如:“您是否拿错什么东西了?”或“您在交款时是否遗忘了什么?”给不谨慎的顾客一个改正的机会;(3)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搜查消费者的随身物品,而应当请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出面检查。举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西永济中学曾连续发生对学生搜身、剪发、翻看日记、拆扣信件、打骂奚落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事件。如;在上课时,校方可突然冲进一干人马,将发型不合标准的学生拉上讲台剪发;在全校集会时,可突然进行全校性大搜身,书包被强行收走,扑克、象棋、鞭炮、火柴等“违禁品”统统没收……,这种奴役性的方式只能使人的权利意识淡漠,成为被奴役的对象,而在没有有效制度规范的情况下,不断产生更为普遍和严重的侵权行为。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阅读第5页第3段回答)公民有犯罪嫌疑如何决定和执行逮捕?(教师归纳并分析) |
(教师引导看书并归纳)拘禁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拘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拘留的时间及拘留转为逮捕的规定。 课堂小结本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1)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3)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第二课时 |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回答,教师归纳。) |
其一,肖像权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举例:河北省乐亭县某村刘某死后,其父母、兄长、侄儿在未经其妻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张某与前夫所生女儿的照片放在刘某的骨灰盒内,并将骨灰盒放在祭奠死者的公共场所。张氏母女发现后,向法庭提起肖像权诉讼。法庭判令被告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承担全部诉讼费。其二,名誉权。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提问;你能举出几例近几年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吗?这些案件有那些共同特点?(回答,教师分析)近年来,社会上有关名誉权的诉讼案层出不穷。较有名的有:——1998年1月26日,北京某报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李晓华愤而起诉报社,提出该报道“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公然丑化和诋毁我的人格,严惩损害了我的声望和名誉,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报社在刊登了文章后,强调文章系转载其他报刊,没有侵害李晓华名誉权的故意,不同意赔偿100万元的要求。最后,法院判被败诉,赔偿人民币5000元。——1998年9月,沈阳马氏保健品公司起诉畅销书《马家军调查》作者赵瑜和出版者《中国作家》杂志社,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承担诉讼费4万元。——历讼九年的敬永祥通过新华社内参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案,于1998年8月17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敬永祥立即停止对海灯和范应莲(原告)名誉的侵害,在公开发行的一种全国性报纸和一种四川省级报纸上,为海灯法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韩国女老板金珠仙在珠海下令120名打工仔下跪;中山市一台资制帽厂厂方助理李明河体罚工人下跪并让工人挂牌游街示众;杭州“顶益”公司悬赏千元通缉员工;东莞一彩瓷厂让员工挂牌示众。如果没有一项制度保障受到侵害权利能够得到补救,那么,这项权利就不存在。通常,人们用厌讼、少讼和息事宁人来说明中国人权利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残缺,但另一方面,打官司的成本相当高、司法不是很能为一般人提供方便等,也是普通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得不到维护或继续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从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伤口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其三,荣誉权。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举例;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从一个特定角度来看,也是对公民荣誉权的一次彻底的、肆无忌惮的破坏。据特别检查厅起诉书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著名人士多达744554人,迫害致死者34766人,受牵连的人超过一亿。这些人士中,既有国家主席、元帅、将军,党和国家、军队各级领导机构负责人,也有著名的劳动模范、人民艺术家、翻译家、演员、运动员、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刘少奇:“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先是在党内遭到批判,继而被抄家,遭批斗,推动人身自由,一次,两个小时残暴的批斗结束后,刘少奇被押回到办公室,他不顾伤痛,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造反派抗议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他们怎样对待我个人,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容国团;1959年第2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男子单打冠军,也是我国第一个世界冠军。“文化大革命”中,容国团被诬蔑为“特务”,不准参加世界比赛。1968年5月,他上书党中央,要求参加世界锦标赛,为国争光,被禁止。6月29日下午,在离开批斗现场后留下遗书:“我不是特务……我爱我的荣誉,胜过我的生命!”当夜在龙潭湖上吊自尽。老舍;1951年获“人民艺术家”称号。建国后,曾完成《龙须沟》、《茶馆》等23个剧本及数百篇诗文。“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遭毒打。1966年8月23日,受侮辱,毒打至深夜,次日还必须带着“现行反革命”牌子接受批斗。8月24日,他一个来到北京北郊的太平湖,投湖自尽。时传祥;清洁工人,全国劳动模范。因受过刘少奇接见。“文化大革命”中被诬蔑为“工贼”被批斗、游街达5000多次。1971年,被遣返山东老家。周恩来总理知道后,气愤地说:“难道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打倒一个掏粪工人吗?”后被接接回北京,终因受催残太重,疾病又长期延误医治,于1975年5月19日去世。其四,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提问: |
举出身边发生过的有损他人姓名权的不正当行为或现象。 | |
举出社会上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 | |
举出你所知识的上的有名的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件。 |
(回答,教师引导。) 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共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说来,如同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一样,不容侵犯和侮辱。生活中屡屡发生的拿别人的名字开玩笑,将过失或损失栽赃在别人身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举例:上对公民姓名权的最大侮辱和损害,莫过于“文化大革命”中对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姓名的侮辱。从《炮打司令部》开始,刘少奇便被冠之各种侮辱性称号:“中国的赫鲁晓夫”、“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叛徒、内奸、工贼、”“走狗”等。他的名字被无数次划、倒贴,甚至将“奇”字不歪写成“狗”,极尽侮辱之能事。1969年11月13日,刘少奇含冤去世,连火化单上的姓名都被篡改为“刘卫黄”,并且假冒他儿子刘源的名字签名。 其五,隐私权。隐私权刘是公民隐瞒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提问: |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 |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
(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举例;1988年底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引起轰动的《油画人体艺术大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三名模特以肖像权被侵犯到法院打官司,在十年后终于有了判决:法院认为,在没有事先取得模特同意的情况下,中央学院等单位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将模特的裸体油画在公开场所展开,还分别出版两种画册和一套画片(其中均有原告提出异议的油画),不仅涉及到肖像权,而且涉及到隐私权(即模特受雇于中央美院做模特的隐私和模特的身体形态、肌肤方面的隐私),违反了与原告的契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各一万元。对此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课堂小结本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三课时 |
1.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政党工作和人身安全。举例:十年浩劫中,对法律最野蛮的践踏莫过于“抄家”。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中,“红卫兵”大举抄家之风,无须任何法律程序,可以闯入任何公民的住宅,寻找所谓“反党”证据。1966年8月30日夜11点多,与著名作家、翻译家傅雷毫无瓜葛的上海学院“红卫兵”闯入他家,开始了长达四天三夜的大抄家。为找到挖地三尺,连埋在花下当肥料的鱼鳞都细细审视,最后,终于在阁楼上查获了所谓“反党罪证”;在一只寄存于傅家多年的箱子里,找到一面嵌有蒋介石头像的小镜子和一本有宋美龄照片的旧画报。在抄家“英雄”扬长而去之后,傅雷夫妇在从容留下遗言之后,于当夜凌晨悬梁自尽,以死抗议法西斯式的哲学家行为。提问; |
(回答,教师。)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回答,教师归纳。) |
(参阅教材第11~12页) 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课堂小结;本课主要讲述了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了解此项法律规定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的公民。他们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第四课时 |
- 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板书)
提问一:为什么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要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回答,教师引导。)人类社会脱离母系社会之后,男性便一直在社会的、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居于主导地位。“男人”一词,曾代表着巨大的权威和无上的荣耀。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感谢上帝没使他成为女人,并将之列为上帝赐给他的八种恩惠之一;犹太男子在朝祷时亦“赞颂不使我做女子的我主!”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中,作者通过哈姆雷特之口高声呼唤:“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旧约》上讲述神创世的;第一天神造了天地;第二天造了空气;第三天造了植物;第四天造了太阳、月亮和星星;第五天造了鱼类和飞鸟;第六天造了野兽、牲畜、昆是和一个男人……而女人只是神用男人身上的一要肋骨造成的。近百年,尽管随着世界范围的妇女解放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兴起,两性之间的社会地位差距越来越小,但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和地区,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很严重。即使在男女之间的人类上,据世界银行1995年统计,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男人的人数均超过女人。有些中东国家,如沙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等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分别为100:81、100:77、100:60和100:58。而经济发达国家则女子比例略高于男子。我国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和关心妇女,宪法明确保障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的人数大大增加,但在很多地区,仍较严惩地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解放和真正的男女平等,仍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至于保护未成年人即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是人类社会的通行准则。未成年人不但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更由于他们尚缺少独立生活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更需要、教师及全社会的关怀和爱护。提问二:如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参照教材第12~14页) |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当前,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三大问题是教育、人口和资源。我国国民的水平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而且在亚洲发展中国家里,也居后进之列。据统计,我国每百人里,大学文化程度者为1.39,远不及菲律宾的15.2,甚至不及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的2.5、2.0、1.9。举例:1998年5月,四川省泸县得胜中学起诉不让孩子上学、辍学在家或让孩子打工的家长。而有的却说:“孩子是我的,我想让他读书就读,不想让他读,谁管得着?”“你(指)读的书可够多的吧,你又挣了了几个钱?”“老子房子也给他修起了,不读书,跟我开饭店,还差了么?”对这样的,的确应该睛他到法庭上受点。举例:几位从事生育的工作人员,来到一个贫困山区做调查,途中遇到一个放羊娃,正在山脚下袖着手抱一根鞭子放羊,其中一位调查人员便走过去和他交谈:“你小小年纪为哈不上学来放羊?”“挣钱呀!”“挣了钱准备干什么?”“盖房呀!”“盖了房子呢?”“娶亲呀!”“娶了亲呢?”“生娃呀!”“生了娃让他做什么呢?”“……放羊呢!”即便在接受普及教育的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中,一些以前未被重视的矛盾在逐渐暴露出来。如:孩子们独立、开放的群体牲与成年人刻板管教方式的矛盾;孩子们面向未来的成长需要与陈旧观念的矛盾;孩子们面对学业的压力与成人期望值过高的矛盾等等。要想解决这些矛盾,道德要让法律意识走进学校和家庭,成人和儿童都应了解法律是如何规范社会和人的,法律的作用不是伦理道德,包括的意志、教师的尊严所能取代的。举例:1998年4月3日,《北京晚报》发表了一封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的高中生的来信。信中说:“作为一名学生,我可以直言不讳地说:‘我讨厌 学!’因为永无止境的大小考,填鸭式的灌输知识,庞大的作业量使我吃不消;因为来自老师、及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压力使我难以承受。……我不喜欢天天穿梭在的脸色和的责备中。如果您以为我是个不受学习的,那就错了。我喜欢学习,喜欢思考,因为它们对我来说一种享受。尤其是当一道道难题被我解开之后,那种通过奋斗而取得成功的喜悦更使我精神抖擞。但是,现行的制度,和对我们的‘爱’,使原来热爱学习、喜欢上学的那个我一去不复返了。”……举例:1998年5月7日早上,新疆乌鲁木齐一名12岁的小,因为没有按时完成家庭作业,受到抄写课本从第一课到第十八课的处罚。踵,这名小在家自缢身亡,这一事件引起乌鲁木齐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这一方面反映出教师在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的心理素质亟待加强。 |
- 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法律特别保护(板书)
- 法律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晚年幸福。(板书)
- 法律规定了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措施(板书)
——1987年,全国抽样调查显示,我国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占总人口的5%,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总户数的18%,平均每20人中就有一个残疾人,第5个家庭中就有一个生活着残疾人。国家对残疾人特别关怀,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3月,经政府批准和法律确认,建立了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特别规定,第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这在世界各国颁布的残疾人法规中是没有的。 |
——我国目前有6000万残疾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困难而且脆弱的社会群体。由于原因和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残疾人事业起点低、条件差、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相当数量的残疾人缺乏康复医疗,近40%的残疾人为文盲,30%的残疾人未就业,农村残疾人的人均收入只有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一半,还有1300万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总之,残疾人事业还滞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全社会还需要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社会风尚。 课堂小结本课着重讲了四种人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