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主页 > 实用文摘 > 教育文摘_15 > > 详细内容

宪政为本,民主为根_学术文章

 最初的法律产生于远古时代,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而作为国家总章程和根本大法的宪法,则产生于近代社会。然而,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被称为宪政。它是民主和法制的结合,是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故要体现出国家权力为人民的权力,就要务必树立以宪政为本,民主为根的理念。

 一、民主宪政与体制的关系

 我们讨论我国民主宪政与政治体制的关系,就必须先了解这两者各自的内容。何为民主宪政?首先,民主,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意指“人民的权力”.具体的讲,民主是指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而宪政的含义则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进行治理的政治制度.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写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付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可见,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离开了民主大谈宪政就等于天方夜谭,不会有真正的宪政;同样离开宪政谈民主,也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民主与宪政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民主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根据宪法和法律来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即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学术界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本文选定狭义的概念界定,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是根本制度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中的具体化和落实。政体和国体是相适应的,是国体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在诸多政治体制中,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指剥削阶级国家中由极少数剥削者独揽政权的统治制度。例如,国王、皇帝以及法西斯独裁统治就属于这一类,有人称这一类叫做“寡头政治[7]”;还有一类就是“平民政治”,国家主权在民,实现民主政治,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参与国家的决策,以确保国家的决策体现人民的意志。尽管“平民政治”在不同的国度、时代和制度下,人民的意志体现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它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在平民政治的政治体制时期,为保障国家实施民主而产生了根本大法-宪法。

 由此可见,在我国,民主宪政是政治体制的基础。只有坚持以宪政为本,民主为根,才能体现出国家的权力真正属于全体人民。离开了民主宪政,我国的政治体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政治体制则是民主宪政的结果,民主宪政的最终结果就是出现一个健全的政治体制。综上所述,民主宪政与体制的关系就显而易见了。

 二、西方与中国宪政的区别

 以上已经对宪政的概念做出了解释,在区别西方与中国宪政之前,先对两者的背景以及内容作一简介。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颁布的联邦宪法。这部宪法是美国独立战争的背景下诞生的。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就是为了保障美国人民为争取民主、独立和自由而长期斗争所取得的成果的背景下产生的。它规定了新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国家的总统、国会议员都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并且互相制约,以防止专权。在当时,世界上包括欧洲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在实行君主专制制度,而美国宪法确立了共和制,确立了宪政体制,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国家体制,这不能不说是个创举,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另外,这部宪法也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重要蓝本,为推动世界各国走向民主起了重要的作用。就宪政的特征而言,美国属于典型的“自由宪政”,它强调“消极的自由”,将自由的价值看得高于民主,高于平等。这种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在民主制中得以体现,使美国成为宪政保守主义的“领头羊”。

 英国的法律比较特殊,许多都是不成文法,宪法也是如此。考察英国宪政史,可追溯到十三世纪初,但直到十七世纪中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才正式确立。

 法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年颁布的,十八世纪的法国,历经了一场洗心革面的思想启蒙运动,在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思想感召下,法国的社会发生了重大的改革。新生的资产阶级通过一系列的革命措施,终于使第一部宪法于1791年问世,该宪法宣布“一切政权由全民产生”,国王的权力受到极大的限制。从此,法国也开始了宪政时代。

 我国宪政发展历史较短,在美国宪法颁布了121年后的19今年,清政府迫于压力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至此,从19今年起的九十多年来,我国开始了“宪法世纪”,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文件有:19今年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共同纲领、1923年贿选宪法、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及解放后1949年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中国近现代百年宪政史是中华民族奋力从贫弱走向自强的历史,它蕴含了多少辛酸血泪和惨痛教训;新中国宪政建设几十年来所走过的风雨历程是不平凡的,既曲折、艰辛,又豪迈、雄浑,而且总是在不停息地追寻,即不断追寻和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之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创造最重要的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40余年的社会主义宪政史,书写了我国宪政史上崭新的篇章。

 在与西方宪政的比较中,我们不能否认西方宪政的先进之处,但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宪政制度结合国情,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紧密联系,显得更加具有性,具有中国特色。

 在1949年9月21日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通过了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同时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最先明确了我国的宪政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出现了“立宪治国”的良好开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即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四宪法”应运而生。这正是建国之初至5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各方面繁荣兴旺的重要法治保证。作为创建新中国和开展社会主义改造的法制的“五四宪法”,不仅其本身是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而且其起草和讨论过程也成为新中国最大规模和最有实效的一次全民法制教育和宪法运动。“五四宪法”更加稳固了我国的宪政制度。

 然而,中国的宪政建设从50年代后期开始到70年代也经历了十分艰难曲折甚至悲壮的历程。“法律虚无主义”的冲击使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专制主义的肆虐、对宪政的任意践踏,使宪法的法治原则和民主精神荡然无存。

 随着“文革”劫难的终结,特别是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宪政建设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召开了开创新局面的党的十二大。在这种背景下,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八二宪法”真正的成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的总章程。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史上又一里程碑,迎来了我国宪政制度新的春天。其全民讨论和学者参与的程度,以及所引起人们的参政议政热,都是多年来未曾有过的。这也是我国宪政制度优于西方的独特之处。

 我们欣喜地看到,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国宪政建设围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中心,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吸引人民群众和各民主力量参政议政,加强宪法的实施以及加强国家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性的进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宪政制度的民主性、性、人权性,书写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绚丽篇章。

 三、体制改革

 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愈高,我国宪政制度中的人权、民主、法制等色彩更需加强。随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之确立,就必然要求真正发挥出它的效力和功能,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任重而道远。时代既赋予中国宪政建设进一步发展的机遇和条件,又使它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难题。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的深化和展开。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国的民主同法制是相互联系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加强法制建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法制问题,只有把民主法制作为一个基础,我们才能有安定团结的局面,从而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顺利的进行下去,因而加强法制建设,是我党和国家的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并经大会一致通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党代会也是党史上首次提出的治国方略,宪法又载明了这个治国基本方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史也是国际社会主义发展史上首次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对治国基本方略的规定。

 依法治国,顾名思义,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社会。法治与人治相对,强调的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就是以一部法律(通常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其它所有的法律规范是以其为依据结合实际而形成,但是不能够和它相冲突,并且政府与公民的一切活动的标准是这个国家所承认的所有的法律规范。树立“宪法至上”的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最为重要的追求和标志。而作为“法治的核心原则-法律至上的核心正是宪法至上.”离开了宪法至上,权力绝不会服从于法律;法治就丧失了生命力和活力;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法治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而只有民主才是法治区别于人治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因此,我们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需要我们牢固的确定宪法、法律的绝对权威。“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人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应该永远是主导的,并且是其它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只有宪法、法律的绝对权威得到了确定,我们才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而使社会走上法治的轨道。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其关键也在于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权威。这需要以宪法、法律制度的形式确认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组织制度、工作程序等,以及广大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及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权利,还要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国家政治生活如果偏离法律的规范,社会应有一套法律的机制给予纠正;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同样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补救。并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揭短,自我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民主制度和法律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从而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坚实的法制保障。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今年5月31日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其中,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江泽民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江总书记在这重要时刻发表的十分重要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论述精辟,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对于更好地团结和动员全党为实现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而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应该打破姓“资”姓“社”的界限,大胆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验和政治制度,但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坚定不移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做到以宪政为本,民主为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