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_劳动保障常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委会民政劳动局: 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 →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及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