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主页 > 实用文摘 > 教育文摘_15 > > 详细内容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劳险字〔199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大病医疗统筹试点工作,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积极开展大病医疗费统筹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面,可将按(92)财工字第120号文件规定提高的3%福利基金作为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部分来源。

  附件: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