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造船公司不服处罚状告国家海洋局败诉_行政处罚资讯
山东荣成一家造船公司因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非法占用海域50余亩被国家海洋局予以行政处罚,造船公司不服状告国家海洋局,使国家海洋局成为不服违法用海行政处罚案的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这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维持了被告国家海洋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案的判决,使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海洋的监管工作和海域的依法使用。
2000年11月,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向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申请使用海域,建造2条承重3000吨级的坞台滑道。为此,申请填海6000平方米。今年3月,该公司又向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申请将填海面积扩大至18700平方米。
今年3月,荣成市计委批复同意该公司填海18700平方米。但该填海申请未依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5月颁布的《海域暂行规定》取得当时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当月,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即自行开始填海。今年1月《海域法》颁布后,该公司没有按照山东省海洋局与渔业厅的公告要求,到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用海手续。该公司现仍在进行船台及水下滑道施工,非法用海行为持续至今。
今年6月,山东省海监总队发现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的用海行为未经当时依法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非法用海行为,并将该案移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于今年8月经实地测量,认定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非法用海57.02亩。据此,国家海洋局依据《海域法》及《海域暂行规定》的规定,于同年11月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占用海域的时间、面积等对其处以51万元罚款。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作出的处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由于海域自然属性的改变很难予以恢复,故国家对于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依法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原告填海并建造船台、滑道等永久性建筑,其行为违反了《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该行为确认为非法用海,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对于原告正在实施的非法用海行为,被告依据《海域法》予以查处,当属适用法律正确,所施以的行政处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