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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5人收容车内被烧死续:死者家属获国家赔偿_国家赔偿资讯

  “我们终于赢了,一年半的申请国家赔偿官司终于结束了,儿子在天之灵也可以得到告慰了”。前天,家在河北的祁景令夫妇,接到代理律师汪秋萍关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电话后抱头而泣。
  
  祁景令夫妇的儿子祁文正在今年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丧生,汪秋萍是他们所请的代理申请国家赔偿的律师。和他们一样,委托汪律师代理国家赔偿的还有另外10户人家。这些人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死者的亲属。
  
  在这份终审判决书上,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汕尾市民政局将在接到这个判决的10天内,向提出国家赔偿的11名死者家属分别支付18.7万元的行政赔偿。
  
  事件回放
  
  遣送车途中起火25人无一逃生
  
  今年4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中巴)载着25个被收容遣送的人员开往广州。负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的是海丰收容站的职工戴剑辉和巫允钦。
  
  “粤nd0323”并不是普通的中巴,而是一辆经过改装过的“收容遣送车”。这辆1998年10月购买的中巴在上牌之前,就按照站长施养鸿等领导的意思进行了改装:窗户上加了不锈钢的栅栏。在车厢与驾驶室之间,加了一道不锈钢推拉开关的隔离门,也称“侧拉门”。被收容人员上车时,先通过驾驶室,再进入“侧拉门”后的车厢。
  
  当日上午10时40分,开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在惠东县境内)时,车子突然起火了。
  
  戴剑辉发现车厢里冒了烟后,走到“侧拉门”前喊了句:“是谁放的火?赶快自己灭掉,要不然就报警,把你们全部送到公安局去”后就没有再理。
  
  在减速行驶约100米后,司机施长成看到火越烧越大,就停下了车,拿了一支灭火器,和戴剑辉一起下车,跑到车右侧的窗口去灭火。由于车窗内扣式玻璃关着,无法打开,两人又返回车内,用灭火器从栅栏门上部往里喷。但是,“距离太远,加上里面的人都站起来往前涌,灭火器喷不到而灭不了火”。
  
  于是,施长成又在车上找了把铁锤,打碎车门侧面的玻璃,用灭火器往里喷,但是“火势比较大,加上灭火器里所剩药剂不多,喷一下就喷完了”,此后施长成和戴剑辉又到路上拦车去求救。
  
  起火18分钟后,得到领导指示的巫允钦松开了松紧带,并打开了侧拉门的锁头,但是此时“火猛烟浓,被遣送人员往侧拉门挤”,侧拉门已经拉不开了,在烟火延伸至驾驶室以后,他们放弃了抢救。
  
  消防队员是11时40分赶到现场后,发现车已经基本烧毁,可燃物也基本燃烧完毕,在车厢的前部,“堆叠有许多烧焦的尸体,大量浓烟从窗口往外冒”。25名被收容人员无一生还,被烧死的人中,最大的30多岁,最小的只有19岁,分别来自黑龙江、河北、湖南、四川、陕西5省。
  
  两名收容站职工被判玩忽职守罪
  
  “4.9”事故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市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随后组成了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最后认定起火的原因是:由于坐在车后室内右侧后数第二排的“三无”人员纵火,引燃了车内可燃物所致。
  
  负责遣送的海丰收容站职工巫允钦、戴剑辉后来被控玩忽职守罪。根据海丰县人民法院有关案卷所述,“被告人巫允钦、戴剑辉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将车内人员解救出来,延误了扑救时机,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无’人员被烧死,车辆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今年12月此案一审,今年经过再审,巫允钦、戴剑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由于司机施长成是临时工,法定职责只是开车,他后来没有受到玩忽职守的指控。
  
  时任海丰县民政局局长李新和副局长黎祥流受到党政处分,海丰收容站指导员黄希饶、遣送组副组长李铁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记大过。
  
  而收容站站长施养鸿,则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施养鸿被判刑的主要理由是:未报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装车辆,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在“4.9”事故中,没有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家属反应
  
  11名死难者家属申请国家赔偿
  
  “4.9”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被要求在一张名为《“4.9”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签字。其核心内容是“一次性给予死者丧葬费、家属生活困难费、差旅费等补助4万元,分配给父母、妻子、孩子,收容站今后不负任何责任”。
  
  多数死者家属签订了这份协议,拿到4万—5万不等的“补助”后离开了海丰。
  
  今年6月,死者家属夏昌余拿到了海丰收容中转站干部被判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判决书,夏昌余等11名死者家属委托广州市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汪秋萍律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7月14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
  
  由于海丰收容中转站被撤掉的缘故,今年1月,按照法院的要求,死难者家属将被告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汪秋萍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的统计数额(约为9000多元),代表11户家属提交了每户约18.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艰难索赔
  
  法院判被告支付赔偿
  
  今年4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胜诉,判处汕尾市民政局赔偿死者亲属18.7万元的赔偿金。之前海丰收容中转站支付给死者亲属的“补助”费用,则被视为因同一赔偿理由所取得的理由,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后,汕尾市民政局提出上诉,二审近日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提出几个观点:
  
  其一,他认为一审法院将汕尾市民政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是错误的。他认为“4.9”事件发生时,海丰收容遣送站应属于海丰县民政局编下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应该由现在没有被撤销的海丰县民政局作为赔偿单位。
  
  其二,他提出“4.9”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和当时的海丰收容遣送站签订了“补助协议”,支付了补偿款,明确了补助之后收容站不负任何责任。
  
  其三,他还提出,“4.9”事件的发生是因为被遣送人员先行纵火,事后又不履行救火义务,不配合工作人员积极救火,是导致“4.9”事故严重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死者本身就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汕尾市中院则认为:
  
  1.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是受汕尾市民政局直接领导,并委托海丰县民政局实施管理的,该站的设立、变更、撤销都是汕尾市民政局依法作为。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虽然被撤销或变更,但汕尾市民政局依然要履行职责,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亲属虽然在“4.9”事件之后领取了补助款,但当时由于原海丰收容中转站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还没有确认。在确认工作人员违法后,死者亲属依法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3.汕尾法院认为,虽然“4.9”事件属于遣送人员纵火导致,但是民政局方面不能举证是哪个死者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不予支持。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也提出,这个观点既没有证据,也缺少起码的人性基础和人道主义,因为死者被关在车厢内根本无法救火,也无法逃生。“其实问题很简单,只要把门打开,让被关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因此,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