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_行政法总论
传统理论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各有优点和缺点,两种制度同时存在,对行政机关、法院和公民或组织都有利。对行政机关而言,由于行政复议的存在,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了确定的监督渠道,便于矫正错误,避免了法院审查的麻烦。对法院而言,由于行政复议的存在,大多数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解决,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对公民或组织而言,两种救济同时存在,在行政复议失败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权益可得到充分的保障。然而这种说法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中遭到挑战。首先,当事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十分普遍。行政主体以裁判者的身份来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无疑给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造成心理障碍。从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常心理来说,是要求法律上的公正。公正的前提首先在于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而这恰是行政救济方式所不具备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做到完全跳出部门或系统的狭隘圈子,正确依据法律来解决下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纷,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但在行政诉讼面前,公民又陷人了另一种心理障碍:行政管理机关与自己的联系更为直接,一旦诉讼中胜诉,使行政机关丢了面子,日后的正常活动恐怕难以为继。所以从总体上看,在行政复议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钓十年里,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不多。其次,行政复议的救济作用十分有限。在行政复议中至少有下列因素制约上级行政机关有效地纠正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一,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上级行政机关如要改变下级的具休行政行为,首先要考虑在经济上是否方便、行得通。第二,在一般较重要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都需要作事先介人,表达意见,进行指导,所以在案件复议中一要经受能否依法否定自己行为的考验,二要经受能否承受下级埋怨的考验。第三,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大致分为垂直管理、部分垂自管理和地方管理、部门指导几种类型。无论那一种类型,上下级之间均有合作、协调问题。行政复议中的人情关也并不好过,行政复议大多以上级行政机关的维持决定为结果,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预期大致相同。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救济和法律监督方面有着相同的本质属性,完全可以将行政复议纳人行政诉讼的范畴,并仿效法国体制,设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政法院系统,由行政法院统一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和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权。这种体制一方面的优势在于,可以彻底解决现行制度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的矛盾和不爵调,统一审查的范围、标准、原则和依据。新体制介乎于行政和司法之间,行政法院隶属于中央政府,其对行政行为方面的审查既无过分介人行政、干预行政之虞,又可对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对行政主体施以强有力的监督。
新体制的另一项优势就在于提高效率。它可以缩短法律救济的途径,增加法律监督的力度;合并机构、精简人员,有利于实现廉政高效。特别重要的是,它可以增强行域相对人的摧青心,缓解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某种对立情绪。行政相对人向隶属于中央政府而又独立行使行政审豹!权的行政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大大减轻了其对上级行政机关祖护下级的担心;同时,又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传统观念所造成的民告官的顾虑。这有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另外,行政法院作为特殊的行政司法机构,与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行政权之间,除具有监督与被监督的直接联系外,还有着较司法审判更为直接的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关系。这又有利于协调行政机关与行政审判机关的之间关系,促进行政机关自觉地接受行政审判的监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王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