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司机状告交通队败诉_行政诉讼资讯
认为标线模糊且对交通影响不大,毕先生觉得被交警罚款200元有些冤,于是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前天,东城法院驳回毕先生的请求。
去年10月19日,毕先生驾车行驶到中粮广场与恒基中心夹道处掉头,被执勤民警拦下,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但毕先生认为,该路口标线模糊、未设置禁止掉头标志,且当时行人和车辆稀少,没有造成交通障碍。按照有关规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口头警告后放行。交通队的处罚过重,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东单交通队当庭辩称,毕先生在人行横道掉头的行为客观存在,民警听取毕先生申辩后,未采纳其意见,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毕先生也签了字。三天后,毕先生向东城交通支队提出行政复议。12月8日,东城交通支队作出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因此,处罚决定应当维持。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判决,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人行横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根据民警的执法工作记录等证据,能认定毕先生存在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警的处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种类和范围。
京华时报·郭晓明 赵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