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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标准探究_民事诉讼论文

    摘 要: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论述,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国家如何处理当事人诉讼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把诉讼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还是交给法院。以此为标准,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可概括为两方面内容:即谁在诉讼程序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主要是由谁来确定审理对象。前者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具有量的规定性,后者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具有质的规定性。以当事人与法院何者在审理对象的确定方面占主导地位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两种基本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诉讼程序;划分标准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

    所谓模式(model,pattern),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模式所反映的不是系统或过程原形的全部特征,但能够描述出原型的本质特征。一般而言,模式的抽象程度越高,离系统或过程就越远,所需考虑的因素就越少,越具特殊性。

    正因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和抽象,“模式”通过揭示该事物与它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所以人们利用“模式”的这种功能,将其运用在民事诉讼理论分析中去,把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用“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作以概括。

    所谓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表述,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它表明一国民事诉讼的宏观样式,其实质是法院与当事入在诉讼中的权能和责任分配问题。民间诉讼模式的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1.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表述。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现代社会人们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中,其中一部分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加以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对方进行防御,由独立于双方的裁判机关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运作形式。但由于各国在、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大背景的差异,使各国的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形成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民事诉讼体制。一国民事诉讼体制包括若干具体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运用民事诉讼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应当说都是各不相同的。但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模式来加以划分,则一些民事诉讼体制不同的国家可以归属于同一民事诉讼模式。因此,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是宏观分析民事诉讼体制的工具。

    2.民事诉讼模式是对诉讼主体相互关系的抽象概括。按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当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构成了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主线,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就不能展开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法律关系的剖析。民事诉讼模式不仅是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宏观思考,也是对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分析和研究。

    民事诉讼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利用国家权力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活动过程,这种活动离不开当事人和法院两方主体,因此,这两方主体的组合方式以及对各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权能和责任的划分,便构成了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格局。各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是诉讼权,法院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是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力与当事人的诉讼权是一种互动和制约的关系。不同的诉讼主体分别运用权力和权利,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推动着诉讼的发展。不同的诉讼主体之间又因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配而相互限制,既包括权利和权力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也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恣意,发挥程序自治的功能。不同的国家在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上对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处置方式及权能分配也有所不同。对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认识也各有区别,由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

    3.民事诉讼模式具体体现在审理对象的确定和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当事人与法院的权能和责任分配。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描述诉讼主体地位及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抽象范畴,它是通过立法,对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能及其责任分配来体现的。这种权能与责任的分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审理对象的确定方面法院与当事人权能的分配。审理对象的确定包括三个内容,即诉讼请求的范围;争议的事实;对争议的事实提出哪些证据来加以证明。在审理对象的确定中当事人与法院权能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模式的实质。其二是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方面法院与当事人权能分配。民事诉讼是以国家权力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程序合成过程,在程序运行方面,如何配置法院与当事人的权能,是民事诉讼模式在程序运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标准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权力解决当事人之间不能自主解决的民事纠纷的过程,国家如何处置当事人诉讼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其核心在于把诉讼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还是交给法院。以此为标准,民事诉讼模式可分为不同类型。民事诉讼模式的这一划分标准可概括为两方面的内容:即谁在诉讼程序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以及主要由谁来确定审理对象。

    (一)在诉讼程序的运行方面谁起主导作用

    民事诉讼是法院当事人共同进行的活动,作为诉讼主体,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都是不可缺少的,缺少任何一方,诉讼都无法进行。因此可以说,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程序的运行中均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并非等量。在诉讼程序的运行方面,依据起主导作用的主体不同,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的区别。

    “当事人进行主义”,是指在诉讼程序的运行方面把主导权交给当事人,法院只负责在最后作出判决来终结诉讼,其他程序则全部由当事人来进行。“职权进行主义”是指主要由法院负责程序的运行,一旦进入诉讼,当事人必须通过法院来向对方提出自己的要求和主张,法官拥有主持程序进行的“诉讼指挥权”,包括指定和变更开庭审理的日期、宣布延期审理、宣布辩论终结及行使释明权等。

    (二)在审理对象的确定方面谁起主导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对象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客体,在诉讼中,谁有权确定审理对象,就意味着其在诉讼中处于支配的地位。审理对象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诉讼的开始及终结,诉讼请求的范围由谁来确定,由此可以区分为处分权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对立。依据处分权主义,诉讼的开始与终结,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来确定,法院必须受当事人的约束,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作出裁判。反之,依据国家干预主义,诉讼的开始与终结由法院决定,法院不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可以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其二,法院裁判是否受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限制,对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由谁提出证据来加以证明,以此又分为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对立。依辩论主义,以什么样的事实作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而依职权探知主义,即使是双方当事人都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也能予以认定,法院不受当事人自认的拘束,可依职权广泛地调查证据。

    在上述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标准中,第一项内容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仅具有量的规定性,因为在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既没有完全由当事人决定诉讼程序运行的,也没有完全由法院支配诉讼程序运行的,而是由当事人与法院共同推进诉讼的运行,只不过二者在程序的运行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而已。而第二项内容,即在审理对象的确定方面何者占主导地位则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具有质的规定性。因为审理对象的确定即是对进入诉讼的实体内容的确定,而哪一方拥有对诉讼的实体内容的确定权则意味着处于支配诉讼的地位,取得了诉讼的主动权。以当事人与法院何者在审理对象的确定方面占主导地位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熊跃敏 郜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