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巧用再生证据_刑事诉讼论文
再生证据的概念是近年来处于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的检察人员率先提出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时形成的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一切事实。再生证据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特殊性,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
■再生证据的特征和分类
再生证据是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的,是人们根据证据形成时间及形成目的而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它只是对特定范围的一类证据的总称,而不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再生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除了具有证据的一般特征即合法性、相关性及客观性外,还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特性,具体如下:
(1)再生证据形成的时间在案发后。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关反侦查活动而形成的证据,所以再生证据只会形成于案发后。对于虽具有再生证据特征而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
(2)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讲,再生证据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采取的隐藏、毁灭罪证,探听案情以及贿买证人等一系列的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处罚,所以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
(3)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相对于原生证据来讲,再生证据是不具有独立性的,没有原生证据的存在,也就谈不上再生证据。因为没有案件的发生,也就不存在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采取反侦查活动的必要。
(4)再生证据具有反证性。再生证据是在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因此其证明力相当强,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当事人不承认实施了行贿受贿行为的情况下,若能收集到有关再生证据,关键时就能揭穿当事人的谎言,起到“一证九鼎”的作用。
(5)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当事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中,其行为是隐蔽而迅速的,一些再生证据在瞬息之间就可能灭失,例如犯罪分子毁灭的证据,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拿到,就会永远丧失掉该份证据,因此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根据再生证据形成的具体目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再生证据分为以下几种:
(1)伪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特别是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处于被侦查境地,多会竭尽所能,与关系人联系、沟通,采取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等形式干扰侦查,掩盖犯罪事实,形成伪证性再生证据。
(2)毁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视赃款赃物等罪证为“定时炸弹”,为防止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与其接触后,多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隐蔽、转移或销毁,形成毁证性再生证据。
(3)刺探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询问举报人、知情人,刺探侦查秘密、情报过程中产生的证据线索。
■在实践中如何灵活运用再生证据
从理论上对再生证据的特征、类型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点,从而提高司法人员发现、收集以及运用再生证据的意识,并正确运用这些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1.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犯罪分子新的犯罪线索,避免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如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某银行会计室主任于某挪用公款案中,办案人员抓住了利用再生证据的时机,使于某的犯罪金额由其自首时的500万元上升到3000万元。在该案中,于某自己到检察机关自首,供述挪用公款500万元,在自首谈话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于某似乎还有隐情。这时于某手机响了,侦查人员同意其接听,并故意起身去倒水。回来后,侦查人员问于某电话是谁打来的,于某称是其姨妈打来的。从于某紧张的神态中,侦查人员感到于某有串供的可能,立即抓住线索查出打电话的人为某证券公司经理。办案人员迅速传唤了该经理,经询问,此人承认于某是与其串供,并交代于某另外挪用公款2500万元的犯罪事实。在事实面前,于某终于认罪服法。
该案是办案人员及时合理运用行为人进行串供这一事实,即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并突破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当遇到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时,办案人员要尽量在第一时间里获取犯罪嫌疑人串供、制作伪证等活动的证据,一旦掌握后,就要适时运用这些再生证据,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自圆其说,无法抵赖,从而达到揭露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
2.运用毁证性再生证据,弥补案件中原生证据的不足,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在刑事诉讼当中,证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印证、相互联系的证据链。因此,再生证据的收集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加证据的数量,验证原生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一对一”的情况下,一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利用再生证据的反证性反证犯罪嫌疑人狡辩和翻供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例如,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索贿人民币30万元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曾在案发前先后叫被索贿人写过两张收据,一张10万元,另一张20万元,该局党委找其谈话时,其承认借过20万元并已还掉,但又担心办公桌里两张30万元的收条会露出马脚,遂借口上厕所,溜回办公室将两张收条撕掉,扔到窗外,然后才回到谈话地点。这一切都没逃过侦查人员的眼睛,侦查人员迅速从窗台上找回被撕碎的纸片。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是索贿,这时一直听其辩解的侦查人员突然向其出示了撕毁后粘贴好的收条,犯罪嫌疑人见到两张收条后无言以对,承认了自己索贿的犯罪事实。突破该案前后不到8个小时。
该案是利用毁证性再生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一个典型案例,侦查人员敏锐的侦查意识和及时收集再生证据的意识使该案在短时间内得以成功突破,提高了效率,并为在法庭上指证犯罪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3.运用刺探性再生证据,搜集和发现新的线索,深挖犯罪。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怀疑或侦查时,都渴望了解侦查人员手中掌握的证据和犯罪情况,以便谋划反侦查对策,因此多会四处活动,打听有关消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这一心理,将计就计,从而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如上海市某集团公司原来效益相当好,但近几年来公司连续亏损,在接到有关举报后,检察机关对该公司总经理等三人立案审查。在查案过程中,该公司一暂时负责工作的副经理对检察机关查案工作表现出异常的热情。一开始侦查人员并未在意,但时间一长,侦查人员发现此人不但对查案异常支持,而且每次与侦查人员接触时,总喜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在一次交谈中,其突然问起公司小金库有没有问题,侦查人员顿生疑问,当时没有回答,但侦查人员感觉未调查过的公司小金库肯定存在问题。在稳住对方以后,侦查人员暗中调查该公司小金库情况,并将此人列入侦查对象范围,最终查实此人参与私分小金库数十万元。
此案启发我们,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在避免他人打听案情的同时,还应注意打听案情者的真实目的,巧妙地利用这些打听者,收集相关,以利于办案。
■收集运用再生证据应注意三个问题
由于再生证据形成于案发之后,且具有依附性、隐蔽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因此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应树立较强的收集再生证据意识。可以说,具备较强的证据意识是收集和运用再生证据的前提条件。只有使侦查人员具备这种意识,才能将此意识转化为一种自觉性的侦查行为习惯。
其次,收集再生证据应注意及时原则,运用时要讲究适时原则。由于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和不稳定性,因此收集此类证据一定要及时,否则错过时机,就可能永远无法收集到。在运用时,也应讲究技巧。开始讯问时,不要急于抛出证据,可由犯罪嫌疑人表白自己如何清廉公正,在其说完后再突然出示该证据,给犯罪嫌疑人迎头一击,使其没有任何狡辩的退路。
第三,收集和运用再生证据要注意合法原则。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大特性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用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由于再生证据是当事人在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具有隐蔽性,在收集这类证据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但所有行为均应该以合法为前提,防止运用诱供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做法收集再生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