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对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纳?_行政诉讼常识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_行政诉讼常 →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如何认定证明效力?_行政诉讼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