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税额两千多万 广东一农民被执行死刑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广东农民朱伟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朱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朱伟林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的判决,并对其执行了死刑。
31岁的朱伟林是广东省潮阳市的农民。2000年10月25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向银川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了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并在当地税务部门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年12月8日至今年2月6日,朱为谋取非法利益,以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东鑫康辉集团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等58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4份,虚开税额2840多万元。受票单位使用上述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700多万元,朱从中非法获利61万余元。案发后,尚有税款1400多万元未追回。
2000年11月至今年1月,朱为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购买了北京、天津、广州、福建等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填写,为其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10份,虚开税额1703多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在此期间,朱还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6万余元。案发后从朱处追回赃款12万元。
今年4月,经银川市检察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伟林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2715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在该案侦查终结前仍有1477万余元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此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朱伟林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31岁的朱伟林是广东省潮阳市的农民。2000年10月25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向银川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了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并在当地税务部门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年12月8日至今年2月6日,朱为谋取非法利益,以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东鑫康辉集团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等58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4份,虚开税额2840多万元。受票单位使用上述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700多万元,朱从中非法获利61万余元。案发后,尚有税款1400多万元未追回。
2000年11月至今年1月,朱为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购买了北京、天津、广州、福建等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填写,为其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10份,虚开税额1703多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在此期间,朱还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6万余元。案发后从朱处追回赃款12万元。
今年4月,经银川市检察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伟林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2715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在该案侦查终结前仍有1477万余元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此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朱伟林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