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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伟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案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典案例

  一、案情

  被告人赵建伟,男,28岁,河南省内乡县人,农民,个体运输户,现住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处家属院内。1998年5月26日被逮捕。

  1997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建伟利用城镇居民在内乡县城关镇原大理石厂处建房之机,以高出他人两倍多的价格,采取以扎轮胎相威胁阻止建房户拉料建房等手段,强迫建房户接受其拉楼板服务。在该处建房的江献武、张曾、冯国奇、徐运鹏、王曙光、杨甲辰、杨红伟七家建房户虽不愿接受其拉楼板服务,但为了顺利拉料建房,被迫付给被告人赵建伟现金1250元和两箱饮料(价值100元),合计1350元。案发后,赵建伟能如实交代事实,已将其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建伟犯强迫交易罪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建伟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二、判决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建伟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建伟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8年8月26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建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