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中职务犯罪特点及对策_渎职罪论文
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严重腐蚀党和国家的肌体,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清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批批贪官污吏被押上审判台,一个个徇私枉法渎职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但不可否认当前职务犯罪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遏制,大案要案仍时有发生,在一些部门和地方甚至出现领导班子一窝烂,后任重蹈覆辙的现象,令人触目惊心,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作为检察机关如何做到既严厉打击犯罪又拓展预防工作,既敢于“伏虎”,又积极“防虎”,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透析
职务犯罪除了社会体制变革转型中所产生的宏观管理方面原因
外,国家工作人员在微观管理方面也存在着原因:
1、失之于虚
江泽民曾在改革开放教训时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最大的失误在于教育。一段时间以来,在“一切向钱看”误导下,有些人把搞活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误解为不必要讲学习、讲政治,不重视政治教育,认为教育是虚的。有的用物质刺激来代替政治教育,有的靠行政命令代替政治工作,有的用低层次文化需要来拢聚人心,把教育本本化,形式化,大大削弱了教育功能。一些工作人员疏于教育,思想不断霉变,一遇情景条件诱惑就违法违纪,甚至犯罪。广东省厅级巨贪谢某某成为阶下囚时才感悟:当初如到监狱看一看,一分钱不会拿。说明了接受针对实效的重要性。
2、制度失之于缺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去做坏事。根据有关部门对职务犯罪研究表明,职务犯罪的高峰期,多处于改革开放后或体制转型制度不健全时期,这个时期,机制不健全,即使有了制度,不少制度也有缺陷。由于缺少好的制度,不但使坏人有空子可钻,大肆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还诱发了原本有“光环”的国家工作人员热衷于违纪违法犯罪活动。如湖北省石首市财政局原局长高庆善等人在炒卖国债中缺乏制度约束,失职渎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3亿元。
3、监督失之于弱
权力失去制约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这已被大量的职务犯罪事实所证明。当前,我们监督种类不少,但强硬而有效的监督不多。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的问题,尤其对位高权重的职位岗位更难监督。在监督机制上还存在着监督者无权监督,被监督者不受监督、限制监督,使许多监督形同虚设,微弱无为,造成不少因不受监督制约的国家工作人员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如胡长清、成克杰由于失去权力监督,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4、惩处失之于轻
由于缺乏对职务犯罪立法和有效侦查手段,虽然我们也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但有的还摆脱不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意识影响,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查办率低且处理轻”,相当部分职务犯罪人员在被处理时都有从轻从宽处罚的现象。如该开除的给予留党察看,该判刑的给予行政处理,该判刑坐牢的给予缓刑处置。这对腐败分子来说是隔靴搔痒,不足为戒。因此,不少职务犯罪行为人逃避了应有的惩处,带来了负面影响,致使一部分被处理和未被处理职务犯罪人的继续犯罪心理,认为搞腐败成本低风险小,出现了一些部门职位“前腐后继”的现象。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犯罪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属于一定的范畴的社会现象。
职务犯罪作为特殊的犯罪类型,同样也不例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烈,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近年来,我国在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上,可谓重拳出击、战果辉煌。然而,大量的事实却证明,案件越查越多,其危害程度越来越大,官员越抓越大,其影响涉及面越来越广,折射出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当今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车轮”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新的课题。如何才能控制职务犯罪的蔓延呢?回答只有两个,一个是打击,另一个是预防。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即防范于前,又惩戒于后,而且防范应重于惩处。
在现阶段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消灭犯罪现象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在最大限度内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则具有可行性,也实属必要。我国正处于而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制和管理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客观上给腐败产生了机会,职务犯罪的发生不可避免,但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一般地说,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可预防的,但由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可供犯罪分子利用的条件不同。各种犯罪的预防性在强弱上表现出明显差异。一般地说,普通刑事犯罪的预防性难度大,而职务犯罪则较普通刑事犯罪更有可预防性。任何犯罪产生都是有原因的,普通刑事犯罪产生具有突发性,职务犯罪则具有渐进性,犯罪的产生更具有规律性;从犯罪的主体原因来看,普通刑事犯罪人一般是非理性的社会人,具有暴力性的特点,而职务犯罪人系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智力性的特点。
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具有现实必然性,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效益。打击职务犯罪具有社会效益,预防职务犯罪同样更具有社会效益,是一件与国与民的大好事。职务犯罪涉及的主体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有的曾经是各行各业的人才资源,是国家的财富。纵观职务犯罪,我们无不扼腕痛惜,他们有的是战斗英雄、劳动模范,有的是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有的是社会名人、知名企业家,甚至是政府高官。由于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越查越大,官员越抓越大,其影响涉及面越来越广,它不仅是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破坏,而且影响到国家政治的稳定性,影响到改革开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影响到国家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制度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的高度,还是从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角度来说,预防职务犯罪都充分显示其现实的社会价值。毛泽东同志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显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的卓越思想和才能。
总之,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实行惩罚与预防相结合,全社会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透析
职务犯罪除了社会体制变革转型中所产生的宏观管理方面原因
外,国家工作人员在微观管理方面也存在着原因:
1、失之于虚
江泽民曾在改革开放教训时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最大的失误在于教育。一段时间以来,在“一切向钱看”误导下,有些人把搞活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误解为不必要讲学习、讲政治,不重视政治教育,认为教育是虚的。有的用物质刺激来代替政治教育,有的靠行政命令代替政治工作,有的用低层次文化需要来拢聚人心,把教育本本化,形式化,大大削弱了教育功能。一些工作人员疏于教育,思想不断霉变,一遇情景条件诱惑就违法违纪,甚至犯罪。广东省厅级巨贪谢某某成为阶下囚时才感悟:当初如到监狱看一看,一分钱不会拿。说明了接受针对实效的重要性。
2、制度失之于缺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去做坏事。根据有关部门对职务犯罪研究表明,职务犯罪的高峰期,多处于改革开放后或体制转型制度不健全时期,这个时期,机制不健全,即使有了制度,不少制度也有缺陷。由于缺少好的制度,不但使坏人有空子可钻,大肆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还诱发了原本有“光环”的国家工作人员热衷于违纪违法犯罪活动。如湖北省石首市财政局原局长高庆善等人在炒卖国债中缺乏制度约束,失职渎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3亿元。
3、监督失之于弱
权力失去制约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这已被大量的职务犯罪事实所证明。当前,我们监督种类不少,但强硬而有效的监督不多。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的问题,尤其对位高权重的职位岗位更难监督。在监督机制上还存在着监督者无权监督,被监督者不受监督、限制监督,使许多监督形同虚设,微弱无为,造成不少因不受监督制约的国家工作人员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如胡长清、成克杰由于失去权力监督,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4、惩处失之于轻
由于缺乏对职务犯罪立法和有效侦查手段,虽然我们也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但有的还摆脱不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意识影响,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查办率低且处理轻”,相当部分职务犯罪人员在被处理时都有从轻从宽处罚的现象。如该开除的给予留党察看,该判刑的给予行政处理,该判刑坐牢的给予缓刑处置。这对腐败分子来说是隔靴搔痒,不足为戒。因此,不少职务犯罪行为人逃避了应有的惩处,带来了负面影响,致使一部分被处理和未被处理职务犯罪人的继续犯罪心理,认为搞腐败成本低风险小,出现了一些部门职位“前腐后继”的现象。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犯罪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属于一定的范畴的社会现象。
职务犯罪作为特殊的犯罪类型,同样也不例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烈,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近年来,我国在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上,可谓重拳出击、战果辉煌。然而,大量的事实却证明,案件越查越多,其危害程度越来越大,官员越抓越大,其影响涉及面越来越广,折射出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当今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车轮”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新的课题。如何才能控制职务犯罪的蔓延呢?回答只有两个,一个是打击,另一个是预防。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即防范于前,又惩戒于后,而且防范应重于惩处。
在现阶段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消灭犯罪现象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在最大限度内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则具有可行性,也实属必要。我国正处于而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制和管理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客观上给腐败产生了机会,职务犯罪的发生不可避免,但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一般地说,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可预防的,但由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可供犯罪分子利用的条件不同。各种犯罪的预防性在强弱上表现出明显差异。一般地说,普通刑事犯罪的预防性难度大,而职务犯罪则较普通刑事犯罪更有可预防性。任何犯罪产生都是有原因的,普通刑事犯罪产生具有突发性,职务犯罪则具有渐进性,犯罪的产生更具有规律性;从犯罪的主体原因来看,普通刑事犯罪人一般是非理性的社会人,具有暴力性的特点,而职务犯罪人系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智力性的特点。
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具有现实必然性,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效益。打击职务犯罪具有社会效益,预防职务犯罪同样更具有社会效益,是一件与国与民的大好事。职务犯罪涉及的主体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有的曾经是各行各业的人才资源,是国家的财富。纵观职务犯罪,我们无不扼腕痛惜,他们有的是战斗英雄、劳动模范,有的是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有的是社会名人、知名企业家,甚至是政府高官。由于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越查越大,官员越抓越大,其影响涉及面越来越广,它不仅是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破坏,而且影响到国家政治的稳定性,影响到改革开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影响到国家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制度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的高度,还是从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角度来说,预防职务犯罪都充分显示其现实的社会价值。毛泽东同志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显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的卓越思想和才能。
总之,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实行惩罚与预防相结合,全社会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