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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劣药指的是什么?对生产、销售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宋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③变质不能药用的。

    ④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规定不符合的。 

    ②超过有效期的。

    ③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