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撞车”案司机赔千元 伤者不满司机接受_道路交通资讯
自行车撞上汽车的尾部,受伤的骑车人将司机告上法庭。昨日,宣武法院对这起“人撞车”案进行了宣判,支持了司机自愿承担的千余元赔偿。
原告42岁的刘女士从东北老家来北京做家政服务员。昨日一早,她一个人来到了宣武法院,面对众媒体的采访,她没说几句话就先掉下了眼泪。
今年8月19日,刘女士到宣武区法院起诉称,“7月6日早7时45分,在和平门路口,桑塔纳轿车把我撞伤,经医生检查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当时,司机把我送到急救中心后,声称钱不够,去取钱,至今没有取来。”刘女士要求司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44元。
司机张长久是一位开了20多年车的老司机,和刘女士一样,他也是独自一人来到法院听候宣判。张长久对自己被起诉感到很冤枉,“当时我是正常右拐,对方骑自行车撞在我车的尾部,交通协管员、警察都在旁边,是他们将她扶起来的。我当时感觉她并没有受伤。交警为我们做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我就把她送到附近的120急救中心了。”
张长久说自己没有任何违章行为,交警也没有对他作出处罚。他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认定书》,认为并非投保机动车辆肇事,因此拒绝理赔。
宣武交通支队出具了一份双方均有签字的《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实”一栏中写明:“当事人a(张先生)由北向西行驶,当事人b(刘女士)由东向西行驶。造成b车前部与a车左侧后面相接触,骑车人受伤”。因为是“简易程序”,上面没有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长久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应属正常行驶,无法采取避让后面自行车的措施。刘女士自行车的前部撞到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倒地后受伤,这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依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减轻张长久的赔偿责任。
面对刘女士提出的索赔请求,张长久表示同意全额负担她的医药费,交通费也同意负担合理的部分,误工费按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费的标准支付,但对精神损失费则不同意赔偿。
法院支持了张长久的赔偿主张,判决他赔偿刘女士医药费881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200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长久表示不上诉。但同时他也称自己十分“困惑”,“按过去她撞了我该对我说对不起啊,我不该承担任何责任的。但现在不是按照‘新交法’吗?我觉得这个法还是应该更完善一点,法律面前要平等,不要分强势弱势。”
刘女士则对判决表示不满,她说自己为了供两个在外地上大学的孩子才来北京打工的。现在误工一个多月,对方才赔200元误工费,“光交通队我就去了8次,交通费赔我50元?”但刘女士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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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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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司机索要垫付医疗费被驳回诉讼
昨日,门头沟法院一审驳回了车主赵希亭要求受伤的骑车人返还其医疗费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2日7时许,赵希亭驾驶小货车在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与骑自行车的岳女士相撞,后经门头沟交巡支队认定,岳女士负全部责任。赵希亭要求返还他为岳女士垫付的10669.78元医疗费。
昨日,岳女士和丈夫带着一本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赶到法院,夫妻二人说出事第二天他们就买了这本书。岳女士认为,赵希亭曾为小货车办理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车主应该向保险公司理赔而不是向自己索赔。
法院认为,赵希亭所驾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其实际支付医药费在限额之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是由对方故意造成,不具备“新交法”规定的免责条件,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不理赔,因为我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啊。”赵希亭表示要上诉。岳女士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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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李欣悦 甄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