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帮了忙 “农转非”多赔12万_道路交通资讯
本报讯(石砰声 周永旭)平阳县法院近日判决生效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被确认为非农业户口,罗某等5名原告多获得近12万元的经济赔偿。因为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被区别对待。
今年5月8日晚上,陈某驾驶一辆小货车从苍南县驶往平阳水头镇方向,22时20分许,小货车碰撞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妇女龙某,致使龙某死亡。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司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7月8日,经交巡警部门调解,死者龙某亲属与司机陈某达成协议,陈某自愿赔偿龙某亲属经济损失24.7万元。但这是以死者龙某为农业户口,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人均生活费支出,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死者龙某生前自重庆彭水县来平阳打工,事发后龙某家人对事故能得到迅速处理表示欣慰,但当他们得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事故赔偿上的巨大差距时,向法庭提起了诉讼。
8月31日,死者龙某丈夫罗某和8岁长子、4岁次子,及其父母亲,共5人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陈某告上法庭。平阳县法院于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死者龙某确属非农业户口,认为龙某死亡后的赔偿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有关规定,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18944.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