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主页 > 实用文摘 > 教育文摘_15 > > 详细内容

上海市无主著作权的行使_著作权常识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对无主著作权的行使作了如下规定:

    一、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二、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

    1、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2、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