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_专利权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下列各域内取得的结果,不授予专利权: 一、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送达的规定_专利权常识 → 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_专利权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