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六号)_专利权常用法规 中国专利局决定,自1997年2月28日起,停止沈阳代办处专利受理和收费业务,进行整顿。请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专利事务所自1997年2月28日起,直接将申请文件、中间文件寄交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各种专利费用直接汇缴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费用管理处。 特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八号)更改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地 →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_专利权常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