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_险种大全
条款内容:
1. 盗抢险
2. 水暖管爆裂险
3. 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4.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
5. 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
6. 租房费用损失险
7. 信用卡盗窃损失险
8. 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
一、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
(一) 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水暖管爆裂险
一、保险责任安装在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四)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三、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且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的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现金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银珠宝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险现金、金银珠宝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现金、金银珠宝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
(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发生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三、赔偿处理赔偿处理方式同盗抢险处理方式。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四、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一、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五、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定义:
1、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2、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3、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执照,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
三、免赔额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200元人民币。
四、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对第三者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经济赔偿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六、租房费用损失险
一、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
二、 保险金额合理的租房费用的总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每日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民币。
三、 免赔期限本附加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四、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合理的租房费用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二)如被保险人永久迁移到其他居所,则以被保险人迁移到他处所需的最短时间计算;
(三)租房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每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该附加险的总赔偿限额。
七、信用卡盗窃损失险一、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被盗用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信用卡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盗用;
(二)被保险人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
(三)被保险人未遵守信用卡条例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发现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到发卡机关报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赔偿限额本扩展责任最高赔偿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四、本附加险的费率为0.5%.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八、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以2000元人民币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 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 盗抢险
2. 水暖管爆裂险
3. 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4.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
5. 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
6. 租房费用损失险
7. 信用卡盗窃损失险
8. 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
一、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
(一) 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水暖管爆裂险
一、保险责任安装在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四)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三、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且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的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现金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银珠宝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险现金、金银珠宝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现金、金银珠宝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
(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发生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三、赔偿处理赔偿处理方式同盗抢险处理方式。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四、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一、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五、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定义:
1、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2、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3、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执照,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
三、免赔额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200元人民币。
四、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对第三者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经济赔偿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六、租房费用损失险
一、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
二、 保险金额合理的租房费用的总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每日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民币。
三、 免赔期限本附加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四、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合理的租房费用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二)如被保险人永久迁移到其他居所,则以被保险人迁移到他处所需的最短时间计算;
(三)租房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每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该附加险的总赔偿限额。
七、信用卡盗窃损失险一、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被盗用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信用卡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盗用;
(二)被保险人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
(三)被保险人未遵守信用卡条例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发现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到发卡机关报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赔偿限额本扩展责任最高赔偿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四、本附加险的费率为0.5%.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八、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以2000元人民币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 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