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特约条款_险种大全
险种介绍:
适用范围凡在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注册,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父母亲或监护人可作为投保人,由所在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或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向本公司办理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特约生效起九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分档按
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比例
累进计算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0-1000元(含)55% 45%
1000元-5000元(含)60% 40%
5000元-10000元(含)70% 30%
10000元-30000元(含)80% 20%
30000元以上95% 5%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时,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对因下列情事之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二、在非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三、本特约生效前已患疾病;
四、法定传染病;
五、精神病;
六、爱滋病;
七、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八、流产或分娩;
九、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
十、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一、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十二、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十三、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十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五、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条款内容:
第一条「特约构成」
本保险特约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本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在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注册,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父母亲或监护人可作为投保人,由所在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或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向本公司办理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特约保险期间为一学年。按照在校学习时间确定,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算。
第五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特约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六条「特约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终止本特约。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特约手续。本公司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特约终止。
被保险人离校,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约,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保险费交费收据和学校开具离校证明办理终止本特约手续。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特约终止。
第七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特约。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特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特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治疗费用」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计算各项住院治疗费用包括:
一、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二、手术费;
三、注射费;
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五、检查费;
六、处置费、诊疗费;
七、输血费、输氧费;
八、会诊费;
九、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十、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特约生效起九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分档按
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比例
累进计算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0-1000元(含)55% 45%
1000元-5000元(含)60% 40%
5000元-10000元(含)70% 30%
10000元-30000元(含)80% 20%
30000元以上95% 5%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时,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特约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列明如下:
保险金额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保险费10元14元16元18元20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和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事之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二、在非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三、本特约生效前已患疾病;
四、法定传染病;
五、精神病;
六、爱滋病;
七、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八、流产或分娩;
九、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
十、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一、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十二、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十三、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十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五、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第十四条「索赔时效」
本特约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批注」
本特约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本特约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特约所述“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特约所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
本特约所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保险责任。
本特约所述“法定传染病”指鼠疫、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爱滋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斑疹伤寒、狂犬病、黑热病。
适用范围凡在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注册,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父母亲或监护人可作为投保人,由所在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或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向本公司办理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特约生效起九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分档按
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比例
累进计算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0-1000元(含)55% 45%
1000元-5000元(含)60% 40%
5000元-10000元(含)70% 30%
10000元-30000元(含)80% 20%
30000元以上95% 5%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时,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对因下列情事之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二、在非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三、本特约生效前已患疾病;
四、法定传染病;
五、精神病;
六、爱滋病;
七、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八、流产或分娩;
九、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
十、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一、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十二、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十三、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十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五、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条款内容:
第一条「特约构成」
本保险特约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本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在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注册,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父母亲或监护人可作为投保人,由所在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或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向本公司办理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特约保险期间为一学年。按照在校学习时间确定,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算。
第五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特约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六条「特约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终止本特约。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特约手续。本公司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特约终止。
被保险人离校,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约,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保险费交费收据和学校开具离校证明办理终止本特约手续。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特约终止。
第七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特约。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特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特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治疗费用」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计算各项住院治疗费用包括:
一、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二、手术费;
三、注射费;
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五、检查费;
六、处置费、诊疗费;
七、输血费、输氧费;
八、会诊费;
九、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十、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特约生效起九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分档按
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比例
累进计算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0-1000元(含)55% 45%
1000元-5000元(含)60% 40%
5000元-10000元(含)70% 30%
10000元-30000元(含)80% 20%
30000元以上95% 5%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时,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特约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列明如下:
保险金额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保险费10元14元16元18元20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和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事之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二、在非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三、本特约生效前已患疾病;
四、法定传染病;
五、精神病;
六、爱滋病;
七、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八、流产或分娩;
九、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
十、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一、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十二、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十三、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十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五、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第十四条「索赔时效」
本特约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批注」
本特约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本特约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特约所述“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特约所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
本特约所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保险责任。
本特约所述“法定传染病”指鼠疫、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爱滋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斑疹伤寒、狂犬病、黑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