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处,各技工学校:
现将劳动部劳培司字〔1995〕26号《关于技工学校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关技工学校校历的规定不变。
附件: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关于技工学校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 劳培司字〔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现将技工学校施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技工学校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施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时间,但最迟应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技工学校的教学由各学校按每周五天工作制自行调整,调整时可适当压缩课和文化课的内容及授课时数。
现将劳动部劳培司字〔1995〕26号《关于技工学校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关技工学校校历的规定不变。
附件: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关于技工学校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 劳培司字〔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现将技工学校施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技工学校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施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时间,但最迟应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技工学校的教学由各学校按每周五天工作制自行调整,调整时可适当压缩课和文化课的内容及授课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