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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宪法精神根植于每个人心中_学术文章

 编者按:今年的12月4日是第4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为此,本网围绕这一主题推出4篇专访,解读宪法的精神实质,并结合当前实践中的难点,分别探讨如何落实宪法权利及保障宪法实施。

 韩大元:实现舆论监督权与私权的平衡

 近年来,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媒体的案件时有发生,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的私权之间纠纷不断。最近此类的一个案件是,因不堪忍受刘涌“姘头”称呼,已入狱服刑的沈阳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起诉中国青年报社。此案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依据宪法,公民个人的私权是不容侵犯的,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作为这种权利集合的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也是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权衡取舍呢?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有没有责任免除的权利?

 对此,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认为,舆论监督权不仅是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方式,也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力量,因此舆论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宪法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捍卫这种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媒体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进行自我约束,如果超越了边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媒体可能无法对每一个新闻事件进行彻底的核实,或者有时只是在援引其他媒体发表过的观点和事实,但媒体在任何时候都有选择和判断的义务,对社会有一种正确引导的职责。如果给予新闻单位在任何情况下的绝对责任免除,显然不利于保障人权。媒体在考虑市场和受众的兴趣之外,须更加关注自身的社会责任。

 既然没有绝对的免责权利,那么如何判定媒体在新闻侵权中的责任呢?

 韩大元认为,如果媒体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国家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或者是官方公开发布的,这类报道如果构成新闻侵权,媒体可绝对免责。但如果媒体报道的是自己采访得到的新闻事实或者是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是非正式途径得到的消息,当这种报道构成侵权时,媒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个问题是,媒体作出的评论,发表的观点,如果被当事人认为含有诽谤或者侮辱的内容,媒体应该为发表这种言论承担多大的责任呢?此时媒体和评论者是不是可依据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进行抗辩?

 韩大元认为,一般而言,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他有权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他公开发表的言论,不得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攻击和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否则评论者和媒 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大元指出,在许多媒体侵权案件中,媒体强调自己的采访权、言论自由权,而案件的当事人强调的是自己的隐私权、肖像权等,这就产生了舆论监督权和私权的冲突。有时候,媒体认为为了一些公众利益,可以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例如,将死刑犯的书信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媒体可能认为这有警示公众的意义,但这也侵犯了当事人通信自由的宪法权利。不能因为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就剥夺他的基本人权。在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私权的冲突中,需要一种利益的平衡。(本报记者 周芳)

 焦洪昌:依法行政首先要依宪行政

 目前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今年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很多部委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很大震动。领导干部应如何正确履行职责,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认为,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观念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他认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首先应该树立依法执政的观念。领导干部应该认识到手中的权力人民,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如果没有这一观念,政府的执政能力就不会提高,党的威信就会受损,党的方针、政策也难以被人民所信服。

 焦洪昌认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首先是要依宪法执政,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学习宪法,只有学习宪法、熟悉宪法,才能依据宪法管理国家而不至于违宪。在这一点上,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其中有三个“第一次”很说明问题:今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在媒体露面,是当年12月4日在人民大会堂听讲宪法实施问题;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是学习宪法;今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党中央以中央决定的形式要求全党学习新宪法,这在上也是第一次。

 在如何实现依法执政方面,焦洪昌指出,今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特别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此负有很大责任。首先是要广大党员、干部尊重、敬畏宪法,只有敬畏宪法,才可能尊重人权。针对当前的情况,尤其要通过纪律检查等各种方式加强党内监督,约束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二是要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的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权利和社会权利等,但是上述权利不仅要写在宪法里,关键是在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中如何落实。

 焦洪昌说,今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就充分体现了控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对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有重要意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应当是二元化的,如果通过私法自治、基层自治、社团自治、民族自治等,公民能够自己解决问题,政府就不需要去管,当然就不需要设立行政许可。对于国家安全、国家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平等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社会无序的状态。行政许可法就是设定一个最低限度的秩序规则,它规定了哪些、哪一级部门可以设定哪些行政许可、哪些事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从而使公权力受到约束,让行政权用到该用的地方。行政许可法的主要成就是区分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而宪法恰恰是承认市民社会和国家并存的,行政许可法是宪法对公权进行约束的具体化。

 记者提出,有的公职人员虽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本职工作,但却没有让人民群众满意,对此如何认识?焦洪昌认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本职工作如何做好涉及自由裁量权,即行政合理性的问题,如在具体工作中如何把握比例性原则等,这在目前还是较高的要求。他认为,目前首先要解决的还是合法问题,在具体行政管理工作中,要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为此,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向公职人员进行法制宣传,让他们认清行政权力是受宪法约束的,是人民所赋予的,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本报记者 刘金林)

 胡锦光:必须尽快完善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

 受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青少年而言,这项权利更显重要。现实中女大因违反校规偷尝禁果怀孕而被开除、因欠学费被校方扣发准考证以致延误等事例屡见报端。当有关规定与宪法精神发生冲突时,当事人能够启动宪法进行救济吗?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胡锦光。

 胡锦光教授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的规定、原则或者精神是一致的。当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实施,那么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就得到了实现。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启动宪法进行救济。比如我国教育法就有徇私舞弊使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如何处理的规定,因此,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教育法进行处理,而不必启动宪法救济程序。他指出,在宪法的适用上有一个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也即公民在启动宪法救济之前必须先穷尽部门法律救济。在扣发准考证事件中,校方既是违约(违反学校代领准考证的代理合同)又是侵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受权),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起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当然,在实践当中,的确存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情形,这就需要一个机制适用宪法来审查这些文件。我国《立法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认为某一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反了宪法,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但在普通民众看来,如果某一权益涉及到宪法权利,要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议,程序显然是太繁杂了,会让人感到没有获得救济的希望。因而,学界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比如前些年的齐玉苓案就被喻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设立像德国那样的宪法法院或建立像美国那样的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制,但胡锦光教授认为,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由宪法法院或者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体制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

 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保障书。”怎样才能让宪法进入人们的生活,或者说让人们体会到宪法也是法?对此,胡锦光教授指出,如果宪法不能在实践中进行适用,宪法就是纸上的东西,就没有生命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具体程序规定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非常有必要将我国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的完善摆到议事日程上来。(本报记者 晏向华)

 莫纪宏:企业也应具有宪法意识

 据报道,一直以来在全球没有组建工会惯例的沃尔玛,近日因工会问题在华扩张受阻。与此同时,有专家急呼:企业恶意欠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现象已影响到企业自身甚至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发展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之间为什么存在如此密切关系?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院法学研究所教授莫纪宏。

 莫纪宏教授认为,宪法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谈企业发展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实质就是如何理解企业与宪法的关系。宪法首要的是调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往我们理解的“公民”仅仅指公民个人,忽视了作为人与资本集合体的企业。实际上,随着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应该被视为宪法意义上“公民”的延伸,成为宪法权益主体。正视企业的宪法地位,有利于扩大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记者问到,将企业作为宪法主体的观点还很少见,一般人认为,企业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与宪法真有密切联系吗?

 莫纪宏指出,在中国,宪法对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是通过部门法来显现的,在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律中,哪一个又不是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事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因为在司法过程中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判案,造成了企业与宪法没有联系的观念。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要增强公民个人的宪法观念。其实,与公民个人一样,作为宪法主体的企业也需要增强宪法意识。

 莫纪宏认为,宪法意识包括宪法权利意识和宪法义务意识。一方面,企业有权根据宪法规定,维护自己合法的宪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在经营管理中,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团体的非法干涉,其合法财产非在法定情况下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剥夺等等。另一方面,企业也承担保障人权的义务。在德国宪法中,有所谓“第三者效率理论”,即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负有保障人权的责任。实践中,政府等公权力机关无法承担保障人权的无限责任,因而从社会最佳效益而言,防止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单是政府等公权力机关的责任,也应是全社会的责任,这自然包括企业。莫纪宏说,企业增强宪法意识,并自觉在经营行为中实践宪法精神,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对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记者提到,几年前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因招聘职员存在身高歧视而遭起诉;很多企业不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任意排污,另外还有矿难频发等等。这些现象是不是表明,目前许多企业在宪法义务意识上还有所欠缺?

 莫纪宏认为,这些现象说明了企业在怎样履行宪法义务上还没有形成系统认识。企业保障人权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对于雇员利益的保护责任。包括保障雇员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权、组织工会与参加工会权等。二是企业对于消费者和交易对象利益的保护责任。包括保障消费者获得合格安全产品权、交易对象获得合理对价权等。三是企业对一般公众利益的保护责任。如企业在经营中不得破坏环境,企业在招聘时不得存在性别、身高、种族歧视等。

 莫纪宏最后说,企业具有宪法意识,落实到底,还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要具有宪法意识。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代表企业意志,决定企业行为,应加强对他们的宪法宣传。(本报记者 刘卉)

 背景资料

 今年4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