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权利争取机制刻不容缓:安徽农民朱正亮天安门自焚事件的一点
关于安徽农民朱正亮天安门的自焚事件,《南方都市报》已有多篇文章报道,其它媒体和网站也相继转载,一时沸沸扬扬。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朱正亮在天安门前的自焚原于拆迁纠纷,而青阳县委认为,事件应该归结于朱正亮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够。不过,《南方都市报》刊发了雪里埋的文章,作者指出,对朱正亮来说,连“死”的心理承受力都有了,难道对赔偿费还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吗?他认为,朱的自焚,与其说是为了一点点额外的经济补偿而抛弃生命,毋宁说是在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又求诉无门之后的一种绝望的抗争。
毕舸发文指出,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就是进行利益冲突的调和,让公共资源适当倾斜于弱势群体,即保护弱者是政府的义务。
邹云翔认为,在法治社会,司法应该是最理性的救济途径,非理性的自杀,应该让位于理性的诉讼.他还期望在民众有法律诉求的时候,都能不受阻挡地走上法庭,让官们在法庭上给民众一个明白账,让法官为民众主持一下公道。
当然,“自焚”作为一种抗争的“武器”,已经由来已久。例如南京野蛮拆迁,酿成了拆迁户翁彪“自焚”的惨祸.一吴姓男子因为单位拖欠其工资,多次索要未果而自焚等等。
笔者在想,当“自焚”作为武器的时候,也是文明趋于衰竭的时候。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欺负我,我可以还击他。当我的能量还暂时不能还击他时,我可能把这些仇恨积蓄起来,十年之后再还击,甚至,一代代将仇恨传下去。然而文明社会,已经抛弃了这种血亲复仇的方式,以公正的司法程序取而代之。
不过,即使是丛林时代,也很少有人“自焚”的,因为这毕竟不是最优的选择,将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实在是很不理性的行为。
但是,为什么现代社会居然出现了“自焚”,特别是在个人面对强大的政府的时候。很显然,过去,当民不聊生的时候,往往揭竿而起。但现在先进的武器装备,民众已经不再可能通过揭竿而起或者以揭竿而起的威胁为自己争取权利了,因为大家都知道,只要敢动一动,立刻会被消灭,于是只剩下自杀了,当然,为了自杀的最大化,自焚是这些自杀方式中的最优选择。
然而,当一个社会的公民只剩下自焚的“权利”选择时,这个社会也就到了崩溃的边缘了,因为这个系统已经失去了负反馈系统来自我纠正、自我更替了。这样的社会系统,已经比丛林时代更可悲、也更野蛮了。也就是说,当“自焚”已经作为最后武器的时候,也就是我们的文明趋于衰竭的时刻了。
可是,我们的政府难道就不知道,讨价还价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行为。难道我们的政府真的不知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道理,难道他们真的不知道,任何权利的取得都是讨价还价的产物,即使在西方社会。看来,启蒙首先是针对我们的政府,即使在原子弹不可一世的时代,民众还会剩下最后的抗争武器-自焚。
因此,我们的重大任务不是去争取权利,而是建立争取权利的机制。
首先,现有权利本身需要不断的完善,因为在任何时刻,权利的界定都是当时力量对比的产物。当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时候,权利应该变化。
其次,权利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没有人知道,什么时候什么权利会出来,因此,我们应该把权利的“剩余索取权”留给大家相互博弈,而不是预先界定给某方。
最后,界定权利的权利才是最根本的,因此,建立权利的争取机制比简单的争取权利更重要,就像“授之于渔而不是授之于鱼”一样,当然这个比喻还不是很恰当。
这让我们想到了美国在当初为什么容许私人购买枪支了,因为个人面对强大的政府,可能通过枪支是最好的抗击手段,而政府也知道这点,而个人也知道政府知道这点……于是,权利的争取机制才比较稳定。
当然,更重要的是,权利的争取机制还需要更重要的权力平衡机制。很显然的是,如果你跟我争取权利的时候,我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你灭了,而你又知道这一点,你还敢向我争取权利吗?就像当今的中国。所以,笔者一再强调,法制社会,最根本的是力量平衡的社会。这也是为什么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本质了。
回到安徽农民朱正亮天安门自焚事件,我们很显然看到的是,他也试图通过合法的方式去争取-上访,但是没有结果嘛,这时,除了自焚以外,他还能剩下什么权利?!
当然,关于上访的问题,笔者已经有文章专门论述过了,这里就不多提了,但是有一点可以强调:随着“上访”的升级,上访者对社会和制度的失望和怀疑逐级加大,矛盾也由低到高随之升级,甚至上升到个人与国家的矛盾。对社会产生的冲击也渐渐升级甚至激化,矛盾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直至产生“革命”或“起义”。当然,个别的上访行为的最终选择就是“自焚”-一种比其它自杀方式更优的选择。
因此,本文呼吁,建立权利争取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任何权利都不是给予的,更不是施舍的。权利的争取是通过力量平衡并进行谈判而得到的。当然,由于我们的体制,要从根本上建立权利争取机制已经非常困难,但是,即使在现有的框架下,我们也可以有一点小小的进步。例如,容许自由建立协会、社团,以便在个人争取权利时,可以捆绑权利,可以低成本地、规模经济地争取权利。还可以容许新闻自由,自由报道,这样,即使权力不能平衡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舆论机制,稍微增添一点博弈的力量等等。
总之,尽管不停地争取权利是重要的,但是,争取权利的界定权利是最重要的,而建立权利的争取机制就更更重要了,它是任何权利的根本。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朱正亮在天安门前的自焚原于拆迁纠纷,而青阳县委认为,事件应该归结于朱正亮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够。不过,《南方都市报》刊发了雪里埋的文章,作者指出,对朱正亮来说,连“死”的心理承受力都有了,难道对赔偿费还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吗?他认为,朱的自焚,与其说是为了一点点额外的经济补偿而抛弃生命,毋宁说是在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又求诉无门之后的一种绝望的抗争。
毕舸发文指出,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就是进行利益冲突的调和,让公共资源适当倾斜于弱势群体,即保护弱者是政府的义务。
邹云翔认为,在法治社会,司法应该是最理性的救济途径,非理性的自杀,应该让位于理性的诉讼.他还期望在民众有法律诉求的时候,都能不受阻挡地走上法庭,让官们在法庭上给民众一个明白账,让法官为民众主持一下公道。
当然,“自焚”作为一种抗争的“武器”,已经由来已久。例如南京野蛮拆迁,酿成了拆迁户翁彪“自焚”的惨祸.一吴姓男子因为单位拖欠其工资,多次索要未果而自焚等等。
笔者在想,当“自焚”作为武器的时候,也是文明趋于衰竭的时候。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欺负我,我可以还击他。当我的能量还暂时不能还击他时,我可能把这些仇恨积蓄起来,十年之后再还击,甚至,一代代将仇恨传下去。然而文明社会,已经抛弃了这种血亲复仇的方式,以公正的司法程序取而代之。
不过,即使是丛林时代,也很少有人“自焚”的,因为这毕竟不是最优的选择,将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实在是很不理性的行为。
但是,为什么现代社会居然出现了“自焚”,特别是在个人面对强大的政府的时候。很显然,过去,当民不聊生的时候,往往揭竿而起。但现在先进的武器装备,民众已经不再可能通过揭竿而起或者以揭竿而起的威胁为自己争取权利了,因为大家都知道,只要敢动一动,立刻会被消灭,于是只剩下自杀了,当然,为了自杀的最大化,自焚是这些自杀方式中的最优选择。
然而,当一个社会的公民只剩下自焚的“权利”选择时,这个社会也就到了崩溃的边缘了,因为这个系统已经失去了负反馈系统来自我纠正、自我更替了。这样的社会系统,已经比丛林时代更可悲、也更野蛮了。也就是说,当“自焚”已经作为最后武器的时候,也就是我们的文明趋于衰竭的时刻了。
可是,我们的政府难道就不知道,讨价还价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行为。难道我们的政府真的不知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道理,难道他们真的不知道,任何权利的取得都是讨价还价的产物,即使在西方社会。看来,启蒙首先是针对我们的政府,即使在原子弹不可一世的时代,民众还会剩下最后的抗争武器-自焚。
因此,我们的重大任务不是去争取权利,而是建立争取权利的机制。
首先,现有权利本身需要不断的完善,因为在任何时刻,权利的界定都是当时力量对比的产物。当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时候,权利应该变化。
其次,权利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没有人知道,什么时候什么权利会出来,因此,我们应该把权利的“剩余索取权”留给大家相互博弈,而不是预先界定给某方。
最后,界定权利的权利才是最根本的,因此,建立权利的争取机制比简单的争取权利更重要,就像“授之于渔而不是授之于鱼”一样,当然这个比喻还不是很恰当。
这让我们想到了美国在当初为什么容许私人购买枪支了,因为个人面对强大的政府,可能通过枪支是最好的抗击手段,而政府也知道这点,而个人也知道政府知道这点……于是,权利的争取机制才比较稳定。
当然,更重要的是,权利的争取机制还需要更重要的权力平衡机制。很显然的是,如果你跟我争取权利的时候,我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你灭了,而你又知道这一点,你还敢向我争取权利吗?就像当今的中国。所以,笔者一再强调,法制社会,最根本的是力量平衡的社会。这也是为什么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本质了。
回到安徽农民朱正亮天安门自焚事件,我们很显然看到的是,他也试图通过合法的方式去争取-上访,但是没有结果嘛,这时,除了自焚以外,他还能剩下什么权利?!
当然,关于上访的问题,笔者已经有文章专门论述过了,这里就不多提了,但是有一点可以强调:随着“上访”的升级,上访者对社会和制度的失望和怀疑逐级加大,矛盾也由低到高随之升级,甚至上升到个人与国家的矛盾。对社会产生的冲击也渐渐升级甚至激化,矛盾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直至产生“革命”或“起义”。当然,个别的上访行为的最终选择就是“自焚”-一种比其它自杀方式更优的选择。
因此,本文呼吁,建立权利争取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任何权利都不是给予的,更不是施舍的。权利的争取是通过力量平衡并进行谈判而得到的。当然,由于我们的体制,要从根本上建立权利争取机制已经非常困难,但是,即使在现有的框架下,我们也可以有一点小小的进步。例如,容许自由建立协会、社团,以便在个人争取权利时,可以捆绑权利,可以低成本地、规模经济地争取权利。还可以容许新闻自由,自由报道,这样,即使权力不能平衡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舆论机制,稍微增添一点博弈的力量等等。
总之,尽管不停地争取权利是重要的,但是,争取权利的界定权利是最重要的,而建立权利的争取机制就更更重要了,它是任何权利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