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160名村民状告政府部门不作为一审胜诉_行政诉讼资讯
农民向镇政府打报告,质疑村委会的宅基地分配方案侵犯妇女权益,而镇政府却认为自己无权干涉。镇政府被撤销后,街道办事处被变更为被告。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支持了农民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上埠村村民潘伟荣等160名原告诉称,自1998年开始,瑞安市安阳开发区征用原告所在村大量土地,并返还该村部分土地作为宅基地使用。今年5月23日,上埠村村民委员会制订了返还宅基地分配定档方案。该方案中有大量侵犯妇女权益的内容,并且方案未依法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即强制执行。原告曾两次向瑞安市安阳镇政府请求撤销该方案。10月28日,安阳镇政府书面答复称,该镇政府无权撤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就自治事务所作的决定、决议。原告认为安阳镇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遂起诉要求镇政府履行职责,并责令第三人村委会改正分配定档方案。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安阳镇政府被撤销,法院依法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瑞安市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上埠村制订并实施的方案中规定的“以每户中最后一代的子为基准,确定该户分配权益”、“一个基本户享有一个份额,一户内每一子按一个基本户计算”等内容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东山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当然拥有法律规定的职权。法院据此判决东山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责令上埠村村委会改正分配定档方案的决定。
女性要敢于用法维权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因为土地对农民来说有着多重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
土地对农民如此重要,但令人遗憾的是,占农民总数约一半的女性农民却常常遭受到种种不公平的待遇。本案所透露的事实提醒我们,在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今天,种种侵犯女性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仍然会不合时宜地跳出来制造“麻烦”。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1992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又先后制定出台了母婴保健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修改后的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包括众多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值得欣慰的是,女性自身的“权利意识”在日渐增强。本案中上埠村160多名村民果断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传统观念宣战,向“不作为”的政府部门提出质疑,并最终赢得公正的判决。这说明,面对侵权行为,弱者不能示弱,敢于用法、善于用法,才是惟一的选择!
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上埠村村民潘伟荣等160名原告诉称,自1998年开始,瑞安市安阳开发区征用原告所在村大量土地,并返还该村部分土地作为宅基地使用。今年5月23日,上埠村村民委员会制订了返还宅基地分配定档方案。该方案中有大量侵犯妇女权益的内容,并且方案未依法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即强制执行。原告曾两次向瑞安市安阳镇政府请求撤销该方案。10月28日,安阳镇政府书面答复称,该镇政府无权撤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就自治事务所作的决定、决议。原告认为安阳镇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遂起诉要求镇政府履行职责,并责令第三人村委会改正分配定档方案。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安阳镇政府被撤销,法院依法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瑞安市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上埠村制订并实施的方案中规定的“以每户中最后一代的子为基准,确定该户分配权益”、“一个基本户享有一个份额,一户内每一子按一个基本户计算”等内容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东山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当然拥有法律规定的职权。法院据此判决东山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责令上埠村村委会改正分配定档方案的决定。
女性要敢于用法维权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因为土地对农民来说有着多重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
土地对农民如此重要,但令人遗憾的是,占农民总数约一半的女性农民却常常遭受到种种不公平的待遇。本案所透露的事实提醒我们,在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今天,种种侵犯女性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仍然会不合时宜地跳出来制造“麻烦”。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1992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又先后制定出台了母婴保健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修改后的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包括众多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值得欣慰的是,女性自身的“权利意识”在日渐增强。本案中上埠村160多名村民果断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传统观念宣战,向“不作为”的政府部门提出质疑,并最终赢得公正的判决。这说明,面对侵权行为,弱者不能示弱,敢于用法、善于用法,才是惟一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