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又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被执行死刑_财税典型案例
日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在震撼全国的金华税案中又一罪犯被执行死刑,请看报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应敏41岁,浙江省缙云县人。法院审查查明,1994年6月至1995年10月间,应敏借用他人身份证分别向金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金华市宏华贸易公司、金华市申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两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购买了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伪造了“浙江省平湖市物资公司”和“金华市物资贸易公司”印鉴。
期间,应敏单独或伙同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28万余元,已被全部抵扣,侦查终结前追回134余元,尚有294万余元未追回。应敏非法获利近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去年6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应敏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应敏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另一同案犯王福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