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贫乏 该罚!_财税典型案例
古蔺镇城税务所管辖的个体工商业户罗元德,男,现年38岁,系四川省富顺县人,于1993年2月经夏之付介绍到古蔺镇从事销售瓜子、花生生产,加工点在古蔺县古蔺镇蚂蟥田刘尚伦家,另租古蔺县运输公司一间门市进行销售。
该偷税案是根据群众举报而查获的,1996年元月29日稽查分局在获悉当事人罗元德有偷税嫌疑的基本情况后,决定首先找当事人了解情况,据查,该个体户由古蔺县城区税务所月定5000元纳税营业额,在我们的询问下,当事人罗元德自报了95年的每月营业收入为11,000元,虽然比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高,但与我们所掌握的具体情况还相差甚远,于是,当机立断,询问完毕之后,趁午休时间到当事人罗元德的销售门市和加工场地列行税务检查,在检查中查获罗元德从1995年2月1日至1996年12月29日以来,销售收入的原始记录,据此罗元德在这期间的实际销售收入很明确,共计551,517.07元,但罗元德本人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60000.00元纳税,隐匿销售收入491,517.07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罗元德也认识到自己行为已构成了偷税,当即表示,由于本人税法知识贫乏,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宽大处理,今后一定照章纳税,不隐瞒实际销售收入,并于次日按所隐匿实际销售心入491,517.07元,补缴增值税29,491.07元,交通建设税附加1,179.65元,城建税1,474.55元,费附加884.73元,共计补缴各税及附加33,030.00元。
稽查分局根据该户因属于加工型的企业,获利微薄,且在税务机关查处期间,态度端正,能积极配合。决定对该纳税人除了追补所偷税各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税务所调高营业额,由原来的月营业额5000元调到20,000.00元。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我们发现,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纳税自觉性差,同时,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力度不够,范围不广,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