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一次学术会议纪要_学科动态
由外交部与欧盟共同协商的中欧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以下简称“人权网络”)第一次学术会议于4月24日至25日在爱尔兰人权中心举行。根据双方事先协商的精神,此次会议中欧双方各派9名专家出席,他们都是来自中欧双方参加“人权网络”的学术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和学者。中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海年研究员担任团长,团员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毕晓青、中国社会院人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谢云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和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等;欧方由爱尔兰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威廉-夏巴斯教授(mr. william schabas)为团长,团员包括英国“推进《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实施机构”法律官员肯-巴特查尔吉先生(mr.ken bhattacharjee)、荷兰阿姆斯特丹法研究所教授简-卡拜尔先生(mr. jan kabel)、爱尔兰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马克高纳格尔女士(mrs. marie mcgonagle)、葡萄牙国立里斯本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巴色拉尔-古维利亚先生(mr.jorge bacelar gouveia)、瑞典罗尔-沃伦博格人权研究所教授赫尔蒂斯-托盖尔斯多蒂尔女士(mrs.herdis thorgeirsdottir)等,欧方有3名专家因故未能参加。此次会议有两个主题,一个是透明度与大众传媒规制;另一个是两个人权公约的保留与实施。
此次会议是在中欧双方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之间举行的第一次学术性研讨会。双方与会者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务实求真的基础上,通过介绍本国人权保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状况,表达了各自对此次会议讨论主题的不同看法,发表了各自的学术观点,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中方与会者理论素养高,事先准备充分,在研讨会上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学术界近年来在透明度与大众传媒规制、两个人权公约的保留与实施问题上的认识成果,说理充分,使得欧方与会者更深入地了解了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在上述两个问题上的学术态势,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引起了欧方专家的高度关注。中欧双方同意,将在今年5月底在北京召开的具有官方性质的中欧人权对话会议上进一步深入探讨在此次会议上由专家、学者们探讨的上述两个问题,争取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来促进双方在上述两个问题上的学术交流和官方对话,增强在人权交流领域中彼此之间的信任感,推动中欧关系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双方与会者就此次会议的两个研讨主题发表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学术见解,提高了此次会议学术研讨的质量,为今后在彼此之间建立更好的学术交流和联系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关于透明度与大众传媒规制,中方与会者从多种角度向欧方与会者介绍了中国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同时也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许多进一步完善中国大众传媒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朱景文教授在题为“中国关于表达自由的立法及其发展”的发言中,明确指出,表达自由是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关于表达自由的立法,有必要制定一些保障表达自由的基本法律。
毕晓青博士作了题为“中国广播电视管理制度及其完善”的主题发言。他指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广播电视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形成了全国性的初具规模的广播电视网络体系。有关广播电视的立法也很多,广播电视领域的基本秩序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他强调,应当完善广播电视立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高度重视人权保障问题,改革现有的政府管理广播电视的方式和程序,鼓励和保障公平竞争,推动和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建立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
周汉华副研究员在题为“中国的电子政府”发言中,详细地阐述了近年来中国在因特网领域立法和政府规制的状况,主张在加强对因特网领域的政府规制的同时,应当建立增加政府管理行为透明度的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和自由。
谢云亮研究员就“因特网在中国的规制和发展”发表了自己对该问题的系统性的看法。他认为,因特网在中国的发展,总体上来说,得到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也应当研究和借鉴国外在该领域相关立法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因特网。
刘海年教授作了“表达自由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在建设和保障表达自由法治时,不可能不受特定国家和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主张“和而不同”,从实质上来说是有利于保障表达自由的。因此,在建立保障表达自由法治时,一定要吸取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同时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应当中西兼顾,而不能固执一端。
莫纪宏研究员在“媒体监督与名誉权”的主题发言中,强调应当辩证地考察媒体监督与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媒体监督与名誉权之间并不存在当然的矛盾,关键是应当在制度上建立一套有效的程序来划分彼此之间的界限。媒体监督更多地履行公共职能,因此,只要媒体不随意捏造事实,一般不宜轻易地视为侵犯名誉权。在正确地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的同时,应当正确区分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界限,新闻媒体应当起社会权威的作用,而不应当随意地干涉法律事务。
孙笑侠教授通过列举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几个案例,主张在立法活动中引进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
马怀德教授作了“中国政务公开的现状与未来发展”的主题发言。他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政府的管理活动必须与wto规则的要求相适应,这就要求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包括确立政务公开程序,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制度等等,通过实行政务公开,使政府的管理活动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欧方与会者对表达自由的原则、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新闻媒体的性质、政府官员与媒体的关系、国家机密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以及《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在欧盟国家的实施状况作了详细地介绍,对许多问题作了较深入论分析。
肯-巴特查尔吉先生指出,在英国,表达自由的保护服从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应当加以保护,这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其次是表达自由具有一定的界限,任何民主社会的合法政府在为了民主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所“必要时”有权对表达自由作出适当限制。
简-卡拜尔教授介绍了荷兰的广播电视制度,指出荷兰的“播送法”对“公共播放媒体”与“私人播放媒体”作了区分。对于“私人播放媒体”而言,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制度,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公共播放媒体”而言,应当受到政府的指导。
玛丽-马克高纳格尔教授主张,新闻媒体具有实现人民意志的作用,所以,作为人民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政府官员就必须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而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干涉和阻碍新闻媒体的监督。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如果新闻媒体不能起到人民的代言人的作用,那么,政府的行为就不可能有效地与人民的要求相一致,法治也就无法得到维护。欧方与会者都介绍了在本国政府官员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情况。
乔治-巴色拉尔-古维利亚教授就现行葡萄牙法律对国家机密的划定方法作了详细地介绍。他说,在葡萄牙,国家机密的确定必须通过法律进行,任何国家机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随意确立国家机密。国家机密应当规定保密期限,一般为4年。在限制公民知情权方面通常必须体现两个原则,一是不得限制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二是限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对于公民知情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救济。
赫尔蒂斯-托盖尔斯多蒂尔女士认为,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自由利用成为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新闻媒体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的观点已经不符合信息社会的要求,新闻媒体的私人化以及新闻媒体活动的商业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那种通过审批或许可来控制新闻媒体活动的制度不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
关于透明度与大众传媒规制,中欧双方与会者还从其他角度作了阐述,研讨的范围涉及面很广。但是,对透明度的研讨相对于对大众传媒体规制的讨论来说,略显单薄,还有待于中欧双方专家、学者进一步进行交流。值得一提的是,欧方与会者在发言和提问中,对中国的政务公开以及对新闻报道的事先审查、中国的新闻立法表示了浓厚的兴趣。
关于两个人权公约的保留与实施问题,欧方专家威廉-夏巴斯教授作了专题发言。他在发言中,结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4件一般性评论”中的主要观点,认为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具体人权保护的规定不宜作一般性的保留,而只应针对某些具体的问题进行保留。威廉-夏巴斯主张,缔约国在签署和批准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后,不仅要受到公约自身的限制,也应当遵守为实施两个人权公约而设立的人权委员会对实施公约所作的一般性评论。这些一般性评论集中了人权委员会对各缔约国实施两个人权公约的状况的基本评价,同时了也包括了对两个国际人权中具体条文含义的具有权威性的解释。因此,缔约国不应忽视对人权委员会所作的一般性评论的研究和遵循。值得注意的是,威廉-夏巴斯教授在发言中表示了对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的高度关注。
总之,此次会议在双方坦诚友好地进行交流的气氛中对许多问题都表示了共同的关注。学术研讨会结束后,双方还召开了中欧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交流网络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于欧方向中方递交有关“人权网络”的合作方案的时间过于仓促,中方对其中许多问题尚未加以详细研究,故此次会议期间双方未签订正式协议。不过,双方都同意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在此次会议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准备,争取5月份在北京召开的中欧官方人权对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社会院法学所·莫纪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