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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阳自来水投毒案犯曹前进一审被判无期徒刑_危害公共安全罪

  河南汝阳“10·1”特大自来水投毒案,日前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前进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汝阳县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45284.7元;被告人蔡会乐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前进因自己在汝阳县城开的纯水直饮机销路不好,遂萌生了往县自来水公司蓄水池中投毒、扩大直饮机销路的念头。2003年9月30日夜,他将农药倒入县自来水公司的高位蓄水池内,致使汝阳县居民饮水后中毒13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万余元。 

  曹前进之妻、被告人蔡会乐明知曹前进投毒的犯罪事实,仍伙同曹前进销毁证据,包庇曹前进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