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烟草专卖局2稽查员徇私舞弊被判刑_渎职罪资讯
6月28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洪少华、郭艺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3 年7月间,龙海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洪少华,在查处颜丽双、许清波无证贩运350条盖有中华牌(专供)香烟(价值8.4万元)案件过程中,在明知颜丽双、许清波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了徇私,指使并伙同一中队稽查员郭艺明销毁原有的证据材料,重新制作扣押财物通知单、询问笔录,并虚构伪造另一名货主曾秋丽的笔录,从而改变刑事案件的性质,致使颜丽双、许清波当时逃避了刑事追究。后此案被举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今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对颜丽双、许清波涉嫌非法经营予以立案侦查,洪少华、郭艺明随即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少华、郭艺明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无证贩运卷烟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少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艺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尚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王乾细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