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20岁女青年运输毒品被判刑11年_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资讯
一名年仅20岁的女孩,在刚走下火车时,被守候已久的禁毒民警控制后,从其裤腿里搜出了一袋摇头丸及一包 k粉。昨日,这名胆大妄为的女青年,因犯有运输毒品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年轻、漂亮的赵某,生于1985年1月,兰州市人,初中文化。今年5月24日,她将装有300粒摇头丸(内含mdma成分)毒品的袋子和净重186克、内含氯胺酮成分的一包 k粉,绑在自己的腿上后,从广州市乘坐k226次列车,于两天后的早晨7时30分许到达兰州时,她没想到等待她的不是金钱,而是守候已久的警察。在兰州火车站外,公安人员将赵某抓获后,当场从其裤腿里查获用胶袋缠绑在腿上的一包浅黄色药片和一包白色粉末。经鉴定:浅黄色药片为摇头丸,白色粉末为k粉。此案庭审时,虽然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某不知道是毒品,其是在肋迫下运输等。
但法庭审理后查明:赵某采用将毒品绑在腿上的隐秘方法携带毒品,足以说明是为了逃避检查,由此判断其应当明知携带的是毒品,且其在侦查阶段也供认自己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另外,赵某及其律师所提其是被肋迫运输毒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虽有赵提供肋迫其的人,但无证据证实其确实是被该人肋迫。而赵某在侦查阶段也曾供述,其运输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赢利。因此,法庭对其辩解及其律师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了牟利,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所运输的mdma系苯丙胺类毒品,数量较大;运输的氯胺酮亦属毒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该予以惩处。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新华网·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