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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双子纠纷案”峰回路转 省卫生厅一审败诉_医疗纠纷资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双子案”郝彬彬、郝冈冈的法定委托代理人郝高衡状告甘肃省卫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初步有果。12月3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省卫生厅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撤消省卫生厅组织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郝彬彬、郝冈冈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行为,并要求省卫生厅对郝彬彬、郝冈冈要求对医疗争议进行处理的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事件回放

    1999年7月30日,郝高衡以省卫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9月14日,城关区法院作出(1999)城行初字第03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郝高衡的诉讼请求。郝高衡不服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驳回郝高衡的上诉,维持原判。郝高衡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今年7月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撤消了一、二审法院行政判决,将此案发回城关区法院重审。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另行组成和议厅对此案开庭公开审理。

    郝高衡在诉状中说:1996年9月28日,他的妻子妊娠足月住进甘肃省妇幼保健医院。产前检查初产双胎一切正常,在产妇分娩中,妇幼保健院擅自动用危险性较大、且已经被淘汰的中低产钳危轨手术,夹错部位,致郝彬彬痴呆、偏瘫、癫痫、不会说话,致郝冈冈缺氧性脑病。1998年10月11日,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11月1日,郝高衡再次请求省卫生厅作出书面行政处理,但省卫生厅拒绝履行此法定职责。郝高衡认为:省卫生厅未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违法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直接组织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医疗纠纷进行终局鉴定,直接侵害和剥夺了郝彬彬、郝冈冈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检的权利。

    郝高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省卫生厅履行法定职责,撤消省卫生厅组织省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行为。

    省卫生厅认为: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63号《复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即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定职责进行处理。同时,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并不是省卫生厅所属部门或机构,其依法独立进行鉴定活动,该行为并不是省卫生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鉴定是依郝彬彬、郝冈冈的法定代理人郝高衡的申请作出的,省卫生厅无权改变鉴定结论,郝高衡应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请求法院驳回郝高衡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或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争议的法定职责,并且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都应当按照法定的组织和程序进行,以维护当事人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甘肃省卫生厅在受理了郝高衡的申请后,直接转交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使郝高衡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无法申请重新鉴定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损害了郝彬彬、郝冈冈的合法权益。省卫生厅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撤消省卫生厅组织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郝彬彬、郝冈冈进行的鉴定行为,并要求省卫生厅对郝彬彬、郝冈冈要求对医疗争议进行处理的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的15日之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