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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狗机动车道被撞 车辆检测不合格担次责(图)_道路交通资讯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及其代理人

 为追宠物狗进入机动车道被出租车撞伤的郭女士,在索赔无果后,将某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顾某一同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郭女士各项损失近1.2万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3日晨6时20分,郭女士为追朋友的宠物狗行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二环路雍和宫立交桥上机动车道内,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顾某驾驶该公司出租车自西向东正常行驶。顾某发现郭女士后采取制动措施,制动中小客车的右侧与郭女士身体接触,郭女士被撞倒,身体受伤,小客车亦有损坏。郭女士被送至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右枕部头皮裂伤和皮下血肿,郭女士因此住院行左胫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汽车检测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测,该肇事车后制动力平衡超标不合格,整车制动力未达到60%不合格,左灯远光亮度不合格。交通支队认定,郭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郭女士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顾某应按承担的责任比例对原告予以赔偿。因顾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处在运营状态,属履行职务,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原告提出的住院、医疗、鉴定、急救(含急救车)、护理等费用属合理损失,被告应按承担的责任比例对原告予以赔偿。因原告已伤残,且有伤残赔偿指数,故原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属合理损失,被告应按承担的责任比例对原告予以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原告住院及医药费、鉴定费、急救费、护理费三百元,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1.2万元。

  中国法院网·常亮 文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