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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1989年工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根据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1989年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京企调办字〔1990〕1号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

  1.凡地方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局级总公司机关及所属的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均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凡属尚未明确性质的公司这次提高档案工资工作暂缓进行,待公司性质明确后,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按有关企业工资工作安排意见和规定进行此项工作。

  3.国营企业中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含未定级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均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

  4.198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10月1日以后到企业报到工作的,也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

  二、提高档案工资的办法

  1.这次提高档案工资前每个职工的现行档案工资,应按照市劳动局有关档案工资的规定确定。企业自定升级所增加的工资不列入档案工资。调动工作的职工,按照市劳动局的规定,由调入单位重新确定档案工资的,即以调入单位重新确定的档案工资作为本人现行档案工资。符合提高档案工资条件的职工,在本人现行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2.提高档案工资的职工,凡本人现行档案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岗位)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干部按上一职务相应工资级别向上顺延增加一个级差的工资,工人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相应工资级别向上顺延增加一个级差的工资。

  3.根据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89〕232号文件精神,凡企业自行确定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高于市劳动局文件规定的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的,这次提高档案工资时,应在市劳动局规定的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4.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

  5.1989年9月30日以前调动工作的职工,由调入单位负责提高其档案工资;1989年10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调出单位负责提高其档案工资。

  三、提高档案工资的时间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1.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适当提高部分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及第八条关于计发离休人员相当本人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的生活补贴基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办理退休的人员。

  2.属于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也符合提高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条件的退休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然后再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有关普遍增发退休费的规定增加退休费。

  3.195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以后至退休前没有升过级的,也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增发退休费。

  4.1957年以来已升过两个半级的离退休人员视为已经升过级的人员,不再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增发离休费、退休费。

  5.给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必须查清本人有关调整工资的情况,看其是否升过级及其工资的具体数额,而后再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增发离休费、退休费。有保留工资的,在此次增发离休费、退休费时不予冲销。

  五、对于1989年10月1日以后至1990年4月30日以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这次增加档案工资时所增加的档案工资,百分之百计入退休费。

  六、1989年9月30日前已经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其离休费比按本人离休前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应发离休费增加不足一个级差的,退休费比按本人退休前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应发的退休费与困难补助之和增加不足一个级差的,应补足其差额;增加的离退休费达到或超过一个级差的,不再增发离退休费。1989年10月1日至1990年4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中,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离退休费的,也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七、1989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休、退休和按国务院规定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自1989年10月1日起补发到死亡之月。

  八、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以后,不变动离休、退休前的工资级别。

  九、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提高档案工资的审批程序

  每个企业都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提高档案工资的方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分别按以下程序报批:

  (1)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提高档案工资的方案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不包不挂的企业(含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和全员集体租赁的企业),提高档案工资的方案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局批准。经批准后,提高档案工资增加的工资可列入成本。

  (3)企业的干部提高档案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提高离休、退休待遇和增发离休、退休费的审批程序。

  (1)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给离休、退休人员提高离休、退休待遇,由企业负责填写《1989年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离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工人由企业审批。

  (2)企业负责填写《1989年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名册》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备案。

  (3)《1989年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情况汇总表》由企业填写后报送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将所属企业的汇总表汇总后,于1990年5月底以前报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备案。

   【失效日期】1992.12.24